2014年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章程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295 次 日期:2014-07-15 13: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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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的前身是1906年成立的西安师范学校,1963年与陕西教师进修学校合并组建陕西教师进修学院,1978年更名为陕西教育学院。2012年3月,经教育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陕西学前师范学院,隶属陕西省教育厅主管。

学校秉承“大气大度、至诚至善、开放包容、求实创新”的办学精神,立足陕西,服务基层,以学前教育为特色,培养应用型人才,致力于将学校建设成为有特色、高水平的师范大学。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英文名称为Shaanxi Xueqian Normal University,缩写为SXNU。

第二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西安市雁塔区兴善寺东街69号。学校设有雁塔校区和长安校区。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组织,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遵循“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依法接受举办者、全体教职员工、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的发展战略。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逐步扩大二级学院(系)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系)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并规范

校内党政职能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和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

第十条 学校设立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资源配置、后勤保障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制定校内单位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对学校财务的预决算、基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维修项目预决算、学校各项教育经费、科研经费和国有资产的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招收学生,接受社会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为陕西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陕西省教育厅。

第十五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撤并;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领导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者依法对学校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保证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投入并逐步增长;

(三)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支持、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五)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队伍建设、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如下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自主办学,保障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的发展需要,自主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调整学科、专业,招收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

(五)结合学校实际,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及其他单位和部门间的教学、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根据实际需要,自主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聘任、管理教职员工;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十)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为国家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四)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持学校安全稳定;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九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坚持内涵式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

第二十条 学校秉承促进教学、创新知识、服务社会的理念,鼓励和引导师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多层次开放办学,促进教师、学术与产业等方面的国际与地区合作,增强办学实力和影响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为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教育,同时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学生修业期满,

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学校开展进修生、培训生等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学员学业期满,成绩合格,根据相关协议及规定颁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教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艺术学等为主要学科门类,以学前教育为特色,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办学条件的变化,学校将适时调整和增设新的学科和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陕西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并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调整学科、专业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保持合理的办学规模。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

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按照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议事和决策制度。

学校党委支持院长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服务保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会议制度。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凡属重大事项都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会议由党委委员组成,党委委员享有表决权。

党委会必须有过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会根据民主集中制形成决议,采取表决制的方式进行。党委

会讨论干部任免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才能召开。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陕西学前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节 院 长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思想品德教育,拟定学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负责教师及职工的聘任与管理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代表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有关合同。

(七)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院长办公会制度。院长办公会是院长研究和处理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办公会议。讨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

中有关问题,决定有关事项,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

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院长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作为秘书人员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凡经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第三节 重要事项决策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坚持在重大问题上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第三十二条 学校重要事项决策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学校的重要事项,应经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责成相关部门负责或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专题调研,提出方案;

(二)根据需要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专家对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并提交学校相关委员会审议。对于事关学校长远发展、全局性、政策性的重要事项的方案,应提交学术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

(三)根据事项所涉及的职权范围,将方案提交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组织和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咨询、论证、审议和决

策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工作的审议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审定学位授予和撤销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相关重大事项,承办上级学位委员会要求履行的相关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各学科的名额分配比例,由相关部门推荐,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党委会批准,院长聘任。

第三十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审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学科情况下设学科评议组。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成员依据学校学科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的高级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在必要时可适当聘请校外专家。各学科评议组成员在本学科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三十七条 二级学院(系)和教学科研机构依据学校规定设立相应学术组织。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八条 二级学院(系)、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系)的组织机构与运行规则。

(一)各二级学院(系)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履

行以下职责:

1.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提出学院(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科学研究等规划;

2.负责学院(系)师生的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3.负责学院(系)教学活动、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

4.负责对学院(系)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方案;

5.支配学校划拨的经费,管理和使用学院(系)的资产;

6.各二级学院(系)可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立系(教研室)和学术研究机构。

7.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力和职能。

(二)各二级学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各二级学院(系)党的基层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如下职责: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系)重要事项;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领导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5.做好学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学院(系)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三)各二级学院(系)设置院长(主任)及副院长(副主任)。院长(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院长(主任)全面负责本系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决定;

2.根据学院(系)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组织学院(系)的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学术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3.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系)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4.主持对二级学院(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的考核。

(四)各二级学院(系)党政领导班子坚持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各二级学院(系)党组织与行政共同决策本系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本系各项工作、共同接受工作考核、共同推进事业科学发展。

(五)各二级学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系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各二级学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资金收支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均由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是二级学院(系)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任)主持。

(六)各二级学院(系)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学位分委员会、分工会、学生会等组织机构,依据学校相应规章,在学校相应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等)的职权参照学院(系)执行。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

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待遇、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二条 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七节 群众组织与民主党派

第四十三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团委)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领作用。

第四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监察机构,制定学校有关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证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管理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勤岗位聘任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基本权利;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专业技术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申诉;

(八)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九)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和聘任合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学校规章、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聘任或解聘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学校建设与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约的教职员工,依照学校教职员工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辞退。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绩效工资分配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公平合理、规范有序的分配原则,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同时,妥善处理内部各部门之间、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防止差距过大,兼顾公平与效率。

第五十二条 学校面向社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拔招聘办学所需的各级各类人员,并接受社会及全体教职员工的监督。

学校引入人才实行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岗,提高工作效率,优化人事和劳动分配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稳步提高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其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学校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强化师资队伍的建设,注重人才的引进,加强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养、培训。

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创造性劳动,倡导学术自由,规

范学术行为,弘扬科学精神。

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师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学业务水平。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传授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自觉从事科学研究,创造科学新知。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八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获得和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科技创新、学术科研资源,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跨学科、跨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社团及文娱体育活动;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及学校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各种困难补助;

(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七)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八)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涉切身

利益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三)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修德践行,完善人格;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其他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育人为本,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一切工作的中心。

学校注重学生的全面培养,引导学生养成热爱祖国、服务人民,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学思结合、知行统一,精勤进取、勇于创新,刻苦务实、自强不息,尊敬师长、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弘扬正气,明礼修身、团结友爱,珍爱生命、尊重自然的良好品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做到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给予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或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通过党团组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学生会等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从事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学生在法律、法规、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以及勤工俭学岗位等形式的奖励和资助项目。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提供就业、创业的指导与服务。

第七章 校 友

第六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校友工作,建立校友会,制定校友工作章程;

第六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肄业

的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学校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机构以加强联系、增进感情、促进合作、共同发展为工作宗旨,采用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海内外校友在各自的岗位上建功立业、服务社会,并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总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八章 经费来源、财务和资产制度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财务工作由主管校领导负责,重大的经济决策,根据涉及金额,分别由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经济责任

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学校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并依法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学校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资产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管理决策与监督机制,资产管理工作由党委和行政统一监督管理。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上级部门及学校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对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质询或建议。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厚德博学”。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主体色彩为天蓝色,是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主体部分配以朱鹮造型的“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拼音缩写“SSY”,寓意着学校各项事业蒸蒸日上、乘势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纯红色长方形旗面,旗面正中为学校校徽与黄色的学校中英文名称组合。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为《放飞梦想》,集体作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3日。

第八十二条 学校的互联网域名是http://www.snie.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陕西省教育厅核准生效,并报教育部备案。章程核准后学校向校内和社会公布章程正式文本。

第八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应予修订:

(一) 本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 学校的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 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五) 其他应修订章程的情形。

本章程的修订由院长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陕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发布。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应以本章程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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