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绍兴市嵊州市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招生)招聘公告
来源:嵊州人才网 阅读:1626 次 日期:2014-06-18 09: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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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卫计委、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2014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我市基层人才配备力度,现将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招聘职位(专业) 招聘单位 学历 人数 备注
临床医学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大学本科 18  
预防医学 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 大学本科 3  
合 计 21  

二、招生院校

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杭州师范大学。

三、招录与招聘

1.根据浙卫发〔2014〕187号文件精神,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先填志愿,择优选拔,后签协议”的原则。按考生户籍以县(市、区)为单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安排在第二批提前录取。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专业大学本科定向培养原则上实行“招录与招聘并轨”。

2.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嵊州市招生计划1:1.2比例,将上线考生提供给各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嵊州市卫生局。

3.体检:根据各院校提供的考生名单,组织考生体检。

4.公示: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市范围公示3天。

5.签订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院校。

四、工作单位落实

定向培养生毕业后,经专业知识测试,按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自主选择招聘单位,并由招聘单位与定向培养生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

五、就业与待遇

1.定向培养生按期毕业后,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农村社区服务机构工作。

2.定向培养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

3.与用人单位签订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后,聘用期间需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后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4.定向培养生毕业后3年内仍未取得执业资格的,用人单位可提前终止合同,并收回已享受的补助经费。

5.经招生学校正式录取、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并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满5年及以上的(不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时间),根据浙卫发〔2009〕82号、浙财社[2010]201号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6.定向培养生毕业后不回本市农村社区工作的,除不得享受定向培养生相关待遇外,5年内不得报考本市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考试。

嵊州市卫生局 嵊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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