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2014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
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1359 次 日期:2014-06-16 14: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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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4〕189号)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原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等文件精神及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转发原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文件规定,经研究,并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申报条件

(一)正常申报条件:按《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等规定执行。

(二)破格申报条件(不包括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第23号)、《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医学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得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申报社区卫技高级资格,按《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浙人专〔2006〕1号)和《关于2007年度全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7〕163号)执行。

(四)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所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继续医学教育、病例等各类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申报当年6月30日。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仍计算到申报当年年底。对年内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有关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提交论文名录,按《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2012年版)的通知》(浙卫办人〔2012〕2号)执行。

所有申报提供的国内论文,须提供在中国知网(http://acad.cnki.net)、维普数据库(http://www.cqvip.com)或万方数据库(http://www.wanfangdata.com.cn)论文在线查询结果打印页面,内容应包含论文题目、第一作者名称、作者单位、发表期刊名称、发表时间等信息。打印页面或收录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未被数据库收录的须提供由杂志社出具的论文真实性证明。打印页面或收录证明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粘贴在杂志封面。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前3个年度中,年度考核有不合格、基本合格者。

2.医疗纠纷经判决、鉴定、调解、评估等责任人,负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过错发生未满3年的(截止评审当日,下同);负次要或轻微责任者,自医疗过错发生未满1年的。

3.晋升职称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4.伪造学历、论文等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

5.经查实收受“红包”未满1年者,经查实索取“红包”未满3年者。

6.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7.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六)职称 、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要求

1.职称外语要求,按《关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7〕80号)规定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应填写外语免试审核表。

2.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要求,凡45周岁以下申报人员,应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模块合格证书。免试条件仍按《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规定执行。符合免试条件的,应填写计算机免试审核表。

(七)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按《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规定,所有医疗卫生单位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5年内累计25—5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5年内累计75—100学分,不能跨年度计算,同时5年内须取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10分以上。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资格。

(八)从2014年度起,市级医疗(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需按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相应的下基层任务,申报时提供《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见附件4)。

(九)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共设置99个专业,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及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见附件2)。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十)为加强对申报对象专业实践的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考核评价,所有申报对象需提交《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见附件7),并经2位同行专家(需具备正高级职称)评议(专家评议实例情况表见附件8);申报临床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见附件9)。

(十一)医学院校后期临床教师,兼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范围严格限制在附属医院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后期临床教师。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必须是近三年来未间断临床医疗工作,并具有相应(或高于)现申报卫技资格的教师资格。

(十二)转评或兼评卫技资格、社区系列资格转评非社区系列资格的,必须任现职满1年,除具备规定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十三)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文件要求,为防止申报中“挂靠”行为,申报对象须提供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近3年《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对象须提供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十四)《申报情况综合表》、《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等个人所有申报材料上报前要求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见附件5),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送局组织人事处。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级监督电话:87347684;地址:驻宁波市卫生局监察室(永丰路237号)。

三、上报材料的要求与时间

(一)申报材料目录、份数和装订要求见附件6。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申报材料须经逐级审核上报,其中县(市)、区申报材料须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盖章后方可上报。对逾期或不符合要求的上报材料,我局不予受理。

(二)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单位应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逐级上报,保证填报信息的准确和规范。

(三)申报材料上报时间截止为7月10日。材料接收部门为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地址:迎风街25号(市医鉴办内),联系人:叶忆群、汪海东,联系电话:87295659。

四、业务考试要求

申报对象必须参加省卫计委统一组织的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五、其他有关事项

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对提交的学历、论文、《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下基层情况等申报材料的审核,有条件的单位还可探索开展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等工作。今年,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双下沉”要求,将对下基层情况等申报材料进行抽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把握政策依据,掌握政策口径,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组织人事处联系,联系人:于建美,联系电话:87363579。

本通知与原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未尽事宜,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宁波市卫生局

附件:

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主要文件依据

2.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4.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记录表

5.公示结果函

6.评审上报材料目录和要求

7.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

8.专家评议实例情况表

9.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

附件3-9

温馨提示:

《附件3-9.doc》来源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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