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全省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进职称评聘领域拓展和评价方式创新
(一)继续开展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人员职称专门认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吉发〔2012〕24号)、《关于激励科研人员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暂行办法》(吉人社联字〔2012〕67号)和《关于科研人员科技成果省内转化的认定及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细则》(吉人社联字〔2013〕3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对科技成果转化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科研人员开展职称认定工作。对2014年职称认定前成果认定原则进行调整:一是科技成果尚未转化的不予认定;二是非成果转化或转化活动不清晰的收益不予认定;三是科技成果转化符合认定要求,但效益不明确或无法计算的,按最低类认定;四是产品包含多项科技成果的,由专家确定是否为核心技术,核心技术可直接计算,非核心技术由专家酌情计算,折算比例不超过30%;五是成果跨单位转让后取得的利税,可按照不高于30%比例计算到原成果归属人,但最高不超过转让费的50%;六是项目主持人、前2名主要完成人和其余参与人认定当量系数分别按照3:2:1比例计算。成果认定工作由省人社厅和省科技厅共同负责组织。
(二)拓宽职称评价的领域和渠道
1.开展非公组织经营管理人才正高级经济师首评认定。对州内非公组织中全省知名、贡献突出、诚信守法且具有高级经济师资格的企业法人,综合其企业近五年发展规模、同行业排名、产值效益、利税额度、安全监管、就业安置、诚信经营、公益慈善等方面的经营管理业绩和承担社会责任情况,全州择优认定正高级经济师。
2.开辟新型城镇化特殊人才职称认定“绿色通道”。对州内进城务工的有特殊专长、熟练掌握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知识能力、自学成才、得到业内认可的专业人才,以及州内农村种植、养殖和加工业等农业生产行业中的生产能手、产业大户、创业先锋、致富带头人和各类能工巧匠、民间艺人开展职称认定工作,认定范围重点为中级或高级工程师、农艺师、畜牧师、工艺师以及高级经济师。该类职称是授予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做出显著业绩和突出贡献的特殊人才的职业荣誉称号,参评人员不受学历资历限制,免除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能力水平考试限制,直接认定相应专业职称。
3.增设汽车工程电子电器评审专业。对在我州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汽车工程电子电器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4.增设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评审专业。对在我州各类企业中从事计算机电子工程硬件专业设计、研发、应用、维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高级职称首次评审。
二、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一)开展第二批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今年我州将继续开展中小学第二批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
(二)继续探索特设岗位教师校际交流工作。加大特设岗位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工作力度,探索施行特设岗位副高级教师评聘工作。
(三)规范评聘工作程序。一是各县(市)和各学校要本着一地一策、一校一策和优中选优的原则,结合实际,自主开展学校竞聘推荐和专家评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遇到特殊问题时,须按照程序上报至州人社局和州教育局进行研究。二是各学校要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竞聘推荐方案,强化公平公正竞聘机制,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鼓励优秀教师跨校竞聘。制定的竞聘方案须通过全校(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全校(单位)职工大会集中讨论,经85%以上参会人员同意,并报同级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竞聘工作必须以差额竞聘方式进行。三是各级人社部门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情况,科学核定竞聘数额,原则上各学校竞聘岗位数额应为本学校空岗总数的40%左右;对岗位空缺数量较多且符合竞聘条件人员较多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将竞聘比例调整至50%左右;对没有空缺岗位的学校(单位),可采取退1进1或宏观调整的方式,核定一定数量的竞聘岗位数额。全州竞聘岗位总量须统筹控制在全州空缺岗位总量的60%左右。四是各学校竞聘推荐工作结束后,按照规定评审权限,由州及各县(市)教育、人社部门共同组建评委会,组织专家进行等额评审。不具备组建条件或因评审人员较少等情况难以组建评委会的县(市),须由县(市)人社局和教育局联合行文,报州人社局批准后,由州高评委代评。2014年度全州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聘时间为9月1日。
(四)关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调整问题。按照我省有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取消城乡差别并向农村倾斜的要求,我州县(市)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比例可按照≤5%、≤60%、≥35%比例执行。
(五)关于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问题。经研究,正高级教师推荐人选必须按照规定的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要求申报评审。在一级、高级教师竞聘推荐和评审时,我省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中对班主任、辅导员任职年限的规定暂作为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的条件掌握,待国家有明确规定时,再按照国家规定政策执行。
(六)关于编外在聘在岗人员竞聘参评问题。此类人员的竞聘推荐,可由各学校按规定程序制定评聘方案,并报州及县(市)人社、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竞聘指标可根据此类人员的总数进行核定,首先参照本学校计划内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核定初、中、高级教师数量,再按照竞聘岗位核定规定比例核定竞聘数额,统一组织竞聘推荐。各学校竞聘推荐人选须报所属评委会评审。
(七)关于民办中小学校参照执行问题。民办学校竞聘推荐工作,可按照规定程序由批准其办学的教育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共同组织。民办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参照公办中小学校有关比例规定执行,原则上高级教师、一级教师按照设置比例根据实际需要不足时可提高不超过5%的结构比例进行设置,具体比例由批准其办学的各级教育部门和同级人社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优化健全各项评聘政策
(一)放宽州派援外人员职称评聘限制。经我州统一选派到新疆、西藏等省外地区开展援外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援外期间,经省人社厅审核同意后,可委托援助地区进行职称评定。援外期间,援外人员也可参加援助地区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对考试成绩合格的我省予以承认。援外人员在援助地区取得的职称,可在援助期满后,报省人社厅核准,实行超岗聘任。
(二)调整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部署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将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单位的特点和需要,适时调整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适当提高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基层一线和艰苦边远地区副高级、中级岗位设置比例,稳定全州支柱优势产业和行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队伍及县乡基层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全州2011年以前在聘二、三级岗位人员考核评估和2014年度二、三级岗位聘任推荐工作,建立奖惩长效机制。
(三)加大对县乡基层一线人员职称聘任倾斜力度。从2014年开始,在县(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且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及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或连续工作满30年的,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强对各类各级职称考试通过人员的聘任管理。对符合国家职业资格制度中“取得该专业职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要求的各级各类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已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按照我州有关规定聘任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需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属于免试范围的除外)。
四、进一步明确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一)关于初级职称认定问题。凡纳入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及我州“评聘结合”以外的系列(专业)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再统一组织评审,按照管理权限,实行用人单位以聘代评制度,并按照属地管理方式,由州人社局和各县(市)人社局组织认定。所学专业与受聘岗位专业不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规定学历年限基础上增加1年进行正常认定。
(二)关于转岗工勤人员初级职称认定问题。转岗工勤人员认定初级职称,可由用人单位逐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认定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认定条件。
(三)关于硕士、博士研究生职称评审问题。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中级职称,不再进行转正定职。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后,且受聘专业技术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以上的人员,可按照相应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申评副高级职称。
(四)关于同级改职问题。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职称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合格证书和计算机合格证书。年度内跨系列改职人员不得同时申评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改职后,评审高一级职称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职称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职称资格之日算起。
(五)关于职称申评学历学位认定问题。职称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六)关于职称申评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问题。专业技术人员在申评上一级职称时,所提供的著作、论文和科研成果,必须是在取得现岗位级别职称后获得的,否则不能作为申评条件。申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学术技术论文,非与本专业岗位相关的论文,在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以及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中刊发的论文均不能作为申评条件。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奖项证书,应为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奖励的项目证书,非本专业岗位奖励项目仅作为参考。
(七)关于职称申评相关时限计算问题。申评人员年龄按照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计算;实行“评聘分开”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以实物为准)有效期均按照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计算;中小学校等实行“评聘结合”人员的业绩成果有效期按照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以实物为准),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有效期均按照申报年度的8月31日计算;申报本系列最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专业技术人员在正常申评上一级职称时,必须符合取得下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满4年或5年以上,且州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2年以上,县(市)及以下所属事业单位人员须受聘下一级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以上的任职条件。取得资格年限或受聘岗位年限中只有一项未达到规定年限的,可按照单破方式进行申报,且必须符合规定的破格申报条件;取得资格年限、岗位受聘年限两项均未达到规定年限要求的(双破),不得进行申报。
(八)关于职称外语免试政策问题。一是免试系列(专业)。中小学教师系列;艺术、文学创作系列;卫生系列中临床中医药专业;档案和文博系列中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专业;县(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山、测绘、勘探、铁路和公路建设施工等专业。二是免试专业技术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人社、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已取得规定级别合格证书申报上一级职称的人员;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人员;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 (简称BFT)的人员;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人员;申报职称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申报职称首次认定的机关调转人员、部队转业干部;省派援外回省后首次申评上一级职称人员;乡镇及其以下事业单位人员;除民办高校、民办医院外的企业人员;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三是相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的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长期有效,A级合格证书可申评各级别职称,B级和C级合格证书可申评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职称。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和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合格证书。不作职称外语免试的县(市)申评人员,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可降低一个等级标准进行申报。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考试的人员,中直单位委托我州评审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州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外省(市)委托我州评审的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方可在我州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九)关于进一步明确职称计算机免试政策问题。一是免试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50周岁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满40周岁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人员;通过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考试或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资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的人员,取得高级程序员资格证书,评审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二是暂免考试人员。中小学教师;艺术职称系列人员;卫生职称系列的护理人员;年满35周岁以上的体育教练人员;县(市)有关部门派驻在农村乡(镇)单位和农村乡(镇)所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人员。三是对照等级。不作免试或暂免考试规定的申评人员,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提交4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提交3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中级职称时,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中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副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取得我省职称计算机副高级考试合格证书的,在申评正高级职称时,须再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博士研究生学历申评正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以硕士研究生学历申评副高级职称的,须提交1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申评正高级职称,须提交2个科目的考试合格证书。县(市)所属单位申评人员(免试或暂免考试人员除外)申评各级别职称,可只提交2个科目考试合格证书。四是其他规定。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限制,长期有效。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计算机考试的人员和中直单位或外省(市)委托我州评审的人员须提供本(外)省(市)有效职称计算机合格证书,方可在我州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评审。
(十)关于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定问题。继续开展非公经济组织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定工作,原则上各非公经济组织只可推荐1名人选。
(十一)关于对企业和基层事业单位人员科学评价问题。在州及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将论文著作作为硬性条件,其撰写的反映本人本岗学术技术水平的代表作品、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体会、解决实际问题的发明创造及相关业绩,视同论文著作对待。有关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测试水平条件参照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有关人员不予评审问题。州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在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中兼职或提供技术服务的州内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一律不得在兼职或服务单位进行申报评审。按照人社部有关文件要求,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外),我州不再对其进行职称评审和核准发证。
(十三)关于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问题。凡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特支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和省高级(资深)专家、省拔尖创新人才、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我省各级企事业单位专门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博士后出站人员等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限制,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同意,申报认定相应系列的职称。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经认定的人员可不受单位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限制,实行超岗聘任。
(十四)关于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动人员、部队转业干部职称认定问题。该类人员首次申评职称,可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认定。申报认定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受聘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以上,年度考核达到合格等级以上,并符合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成果条件,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限制。该类人员职称认定由省人社厅统一负责组织。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编制本、工资表、单位公示表、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或部队干部转业证书等相关文件复印材料册。
(十五)关于评审费用收取问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吉省价收〔2011〕104号)中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县(市)、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五、推进全省职称评聘工作规范运行
(一)进一步规范申报人员申报材料管理。2014年度全州职称评聘工作相关文件和表格,请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业技术人才”栏中下载。除信息化评审试点系列申报人员外,其他系列申报人员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认定表》)须手写,《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须用计算机打印。申报人员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评审工作规范(暂行)》(吉人社办字〔2012〕117号)、《关于加强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116号)和本意见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通知为准。
(二)进一步规范单位推荐申报管理。各县(市)、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或委托代理机构逐级审核、公示工作制度,并采取正式行文统一报送的方式进行推荐申报。申报单位要成立相应考评领导小组,采取单位领导、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干部、考评专家四方联审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考评。推荐人员经单位集中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由所在单位按照申报程序报送相应主管部门或州及县(市)人社部门,由主管部门或人社部门审核并以相应形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报送相关评委会办事机构。
(三)进一步规范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审核管理。州及县(市)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审核申报材料,对不属于本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专业一律不得受理。申报人员的材料必须经过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对不符合要求的,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弄虚作假或举报核实确有问题的,取消申报资格。
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各县(市)、各单位(部门)要严肃职称工作纪律,严格职称工作程序,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指导。要根据《信访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接待、处理职称工作的举报、信访事宜,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违规推荐等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在公示期间,对公示人员有异议的举报问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人事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共同出具说明材料,报经评委会办事机构复审查实。对州人社局交办、批转的职称工作举报、信访事项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按时上报。
七、时间安排
2014年职称评聘工作从2014年6月份开始至2014年11月底结束。2014年6月6日,召开2014年全州职称工作部署会议,安排部署今年职称评聘工作。2014年6月25日至2014年7月25日,集中受理申报评审材料。2014年8月初,将审核确认参评人员名单报省厅进行评审前公示。2014年8月中旬,组织事业单位破格申报人员和所有企业申报人员进行答辩,答辩事宜以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知为准(具体通知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2014年8月30日前,集中向省直部门各评委会报送评审材料,同时将州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的评审材料报送省厅待复合、核准。各县(市)人社局、州属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经济组织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各类表格及相关附件均可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专业技术人才”专栏中下载。
如本通知与国家或省级文件和规定不一致,按国家或省级文件和规定执行。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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