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2014年专升本招生复习考试大纲(法律)
来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网 阅读:1668 次 日期:2014-06-13 15: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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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能够较为准确地表达基本民事权利的内容。

3.具备运用所学民法理论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复习考试内容

第一部分总论

一、民法概述

【要求】理解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掌握民法的渊源与适用范围;掌握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渊源

1.制定法

2.习惯法

(四)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

(五)民法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

【要求】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要素;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分类与构成;理解民事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理解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了解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事实

(二)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

1.私力救济

2.公力救济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三、自然人

【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概念与住所;掌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开始与终止;掌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特征及种类;掌握我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法律规定;理解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人及其职责。

(一)自然人概述

1.自然人的概念

2.自然人的住所

(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

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五)监护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的设立

3.监护人

4.监护人的责任

四、法人

【要求】掌握法人的概念与应具备的条件;了解法人的分类;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特点;理解法人机关的概念、构成及其与法人的关系;了解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法人概述

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3.法人机关

(二)法人的分类

(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

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

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五、合伙

【要求】掌握合伙的概念;掌握普通合伙的概念、特征、设立条件以及合伙债务的承担;了解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事务的执行;理解普通合伙人的入伙、退伙的条件及效力;理解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掌握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有限合伙人的入伙及退伙。

(一)合伙的概念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普通合伙的设立条件

3.普通合伙的财产

4.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5.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

6.特殊普通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有限合伙的设立条件

3.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

六、民事行为

【要求】掌握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形式;掌握民事行为的成立及生效要件;了解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掌握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

(一)民事行为概述

1.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二)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2.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3.民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

(三)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无效民事行为的情形

3.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四)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情形

3.撤销权的行使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情形

七、代理

【要求】掌握代理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代理权的行使;理解无权代理及其法律后果;掌握表现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二)代理的类型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2.本代理与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四)代理权的消灭

(五)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2.狭义无权代理

3.表见代理

八、诉讼时效和期限

【要求】理解时效的概念与种类;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与种类;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中止、中断与延长;理解期限的概念、确定与计算。

(一)时效的概念与种类

(二)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效力

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5.诉讼时效的种类

6.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与延长

(三)期限

1.期限的概念

2.期限的确定与计算

第二部分物权

一、物权概述

【要求】理解物、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了解物权的类型;掌握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及物权保护的方法。

(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物权的客体

1.物的概念与特征

2.物的分类

(三)物权的类型

1.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种类

2.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

(四)我国物权法的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公示与公信原则

(五)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二、物权的变动

【要求】理解物权的变动的概念及原因;掌握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三、所有权

【要求】理解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理解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各种相邻关系的处理方法;掌握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理解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所有权的内容

(二)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1.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2.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三)相邻关系

1.相邻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各种相邻关系

(四)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4.添附

(五)共有

1.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2.按份共有

3.共同共有

四、用益物权

【要求】理解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掌握各种具体的用益物权的特点和行使的法律要求。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四)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与特征

2.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五)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与特征

2.地役权的取得

3.地役权的内容

五、担保物权

【要求】理解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各种担保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掌握每种担保物权的基本内容。

(一)担保物权概述

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2.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担保物权消灭的情形

(二)抵押权

1.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2.抵押权的设立

3.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4.抵押权的实现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2.动产质权

3.权利质权

(四)留置权

1.留置权的概念

2.留置权的取得

3.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六、占有

【要求】理解占有的概念及分类;掌握我国物权法对占有的保护。

(一)占有概述

1.占有的概念

2.占有的分类

(二)占有的保护

第三部分债权

一、债的概述

【要求】理解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掌握债的发生原因;理解债的保全的概念;掌握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及其行使的效力;理解债的担保的概念;掌握保证、定金的法律特征与效力;理解债的转移与消灭。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三)债的分类

1.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

2.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4.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三)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

(四)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

2.债权人的代位权

3.债权人的撤销权

(五)债的担保

1.债的担保的概念

2.保证

3.定金

(六)债的移转和消灭

1.债的移转

2.债的消灭

二、合同

【要求】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掌握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掌握要约、承诺的成立条件及其效力;理解合同的内容;了解合同的形式;理解合同履行的规则;掌握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理解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掌握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理解各种民事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掌握各种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概述

1.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合同的分类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三)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1.合同内容

2.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规则

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五)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

2.合同解除的分类

3.合同解除的条件

4.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

(六)各种合同

1.买卖合同

2.赠与合同

3.租赁合同

4.承揽合同

5.保管合同

6.运输合同

7.委托合同

8.居间合同

第四部分人身权

一、人身权概述

【要求】理解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掌握人身权的分类。

(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1.人身权的概念

2.人身权的特征

(二)人身权的分类

1.人格权

2.身份权

二、人格权

【要求】理解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掌握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及法律特征。

(一)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生命权

1.生命权的概念与特征

2.生命权的内容

(三)健康权

1.健康权的概念与特征

2.健康权的内容

(四)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的概念与内容

2.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

(五)肖像权

1.肖像权的概念与特征

2.肖像权的内容

(六)名誉权

1.名誉权的概念与特征

2.名誉权的内容

(七)隐私权

1.隐私权的概念与特征

2.隐私权的内容

第五部分婚姻家庭

一、概述

【要求】理解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掌握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原则

7.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则

二、亲属关系原理

【要求】理解亲属的概念与种类;掌握亲等的计算方法;理解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一)亲属的概念与种类

1.亲属的概念

2.亲属的种类

(二)亲等

1.亲等的概念

2.亲等的计算方法

(三)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1.配偶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2.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3.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三、结婚

【要求】理解结婚的概念与特征;掌握结婚的条件;掌握事实婚姻、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

(一)结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2.结婚的形式条件

(三)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的概念

2.事实婚姻的处理

(四)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2.可撤销婚姻

四、夫妻关系

【要求】理解夫妻人身关系;掌握夫妻财产制度;理解夫妻间的抚养与夫妻间的继承。

(一)夫妻人身关系

(二)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制度

2.夫妻间的抚养

3.夫妻间的继承

五、离婚

【要求】理解离婚的概念与特征;掌握离婚的程序与离婚的法律后果;理解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离婚的概念与特征

(二)登记离婚

1.登记离婚的概念

2.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三)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的概念

2.诉讼离婚的程序

3.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4.诉讼离婚的限制性规定

(四)离婚的法律后果

1.离婚在当事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方面的后果

2.离婚在父母子女扶养关系方面的后果

六、父母子女

【要求】理解父母子女的概念与分类;掌握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与分类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六部分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要求】理解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了解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理解遗产的概念与范围;掌握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一)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4.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三)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四)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

二、法定继承

【要求】理解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代位继承、转继承及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

2.转继承

3.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

三、遗嘱继承

【要求】理解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特征;掌握遗嘱的有效条件以及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了解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一)遗嘱继承概述

1.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二)遗嘱的设立

1.遗嘱的概念与特征

2.遗嘱的形式

(三)遗嘱的有效条件

(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

(五)遗赠

1.遗赠的概念与特征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六)遗赠抚养协议

1.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与特征

2.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

四、遗产的处理

【要求】了解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掌握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及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

1.继承的开始

2.遗产的保管

(二)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

1.遗产分割的原则

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第七部分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概述

【要求】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理解民事责任的分类。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责任的分类

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

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

3.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

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要求】理解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与损害赔偿的范围;理解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理解违约行与侵权行为的竞合;掌握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一)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

4.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二)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3.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4.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三、侵权责任

【要求】理解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理解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掌握侵权行为归责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理解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责任;理解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其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概述

1.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3.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4.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加害行为

2.损害事实

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过错

(三)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

1.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2.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

(四)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各类侵权责任

1.监护人责任

2.职务侵权责任

3.网络侵权责任

4.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

5.教育机构伤害责任

6.产品责任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8.医疗损害责任

9.环境污染责任

10.高度危险责任

1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12.物件损害责任

考试形式及试卷结构

试卷总分:150分

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试卷内容比例:

总论部分约20%

物权部分约20%

债权部分约20%

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部分约20%

民事责任部分约20%

试卷题型比例:

选择题约46%

判断题约14%

简答题约12%

论述题约8%

案例分析题约20%

试题难易比例:

容易题约30%

中等难度题约50%

较难题约20%

样题

一、选择题(每小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每题2分,共70分)

1.下列各项原则中,不属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是()

A.平等原则B.自愿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D.过失责任原则

2.甲在一次车祸中死亡,其子乙继承了其遗产。引起这一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是()。

A.车祸B.甲的死亡

C.乙未声明放弃继承权D.乙和甲之间存在父子关系

3.()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10周岁以上B.14周岁以上

C.12周岁以上D.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4.公民下落不明,一般满()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

A.1B.2

C.3D.4

5.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终止的原因不包括()。

A.解散B.停业整顿

C.依法被撤销D.宣告破产

6.合伙协议对入伙没有明确规定的,入伙需要取得()。

A.全体合伙人同意B.半数合伙人同意

C.2/3合伙人同意D.出资超过50%以上的合伙人同意

7.除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有限合伙企业的人数()。

A.没有任何限制B.只有最低人数限制

C.只有最高人数限制D.既有只有最低人数限制即2人,有最高人数限制即50人

8.某商场明知其出售的服装有残次,而按正品出售消费者王某。该行为属于()。

A.欺诈的行为B.显示公平的行为

C.合法行为D.行为人对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9.甲与乙签订一合同,双方约定如果年底甲出国就将其房屋出售给乙,该行为属于()。

A.无效的民事行为B.未成立的民事行为

C.附期限的民事行为D.附条件的民事行为

10.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名义是()。

A.自己的B.律师的

C.第三人的D.被代理人的

11.下列行为中不得代理的是()。

A.订立合同B.结婚登记

C.购买机票D.购买股票

12.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其诉讼时效期间未()。

A.1年B.2年

C.3年D.4年

13.就物权的性质而言,它是一种()。

A.抗辩权B.请求权

C.支配权D.相对权

14.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物权保护方法的是()。

A.请求确认无权B.请求返还原物

C.请求赔礼道歉D.请求赔偿损失

15.不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式。

A.登记B.实物占有

C.实物交付D.当事人合意

16.所有权各项权能中,最核心的权能是()。

A.占有权B.处分权

C.收益权D.使用权

17.对于共有财产,部分所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所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认定为()

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D.公共所有

18.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自物权B.所有权

C.担保物权D.用益物权

19.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可以作为抵押物的是()。

A.土地所有权B.医疗卫生设施

C.学校的教育设施D.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0.下列各种占有中,属于无权占有的是()。

A.甲保管乙委托保管的货物B.甲占有盗窃所得的财产

C.物流公司运输他人托运的货物D.电器修理店收留甲因未付修理费而抵押的手表

21.甲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一辆汽车的合同。从性质上看,甲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所发生的债务关系属于()

A.连带之债B.单一之债

C.法定之债D.选择之债

22.下列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的是()。

A.拒绝履行合同义务B.饲养他人走失的动物

C.医生抢救病人D.邮局保管待运的邮件

2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

A.5%B.10%

C.15%D.20%

24.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下列属于口头形式的是()。

A.电话B.合同书

C.电报、电传、传真D.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25.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抗辩权不包括()。

A.不安抗辩权B.延期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D.同时履行抗辩权

26.就姓名权而言,不包括()。

A.姓名决定权B.姓名变更权

C.姓名转让权D.姓名使用权

27.下列各项中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是()。

A.在寻人启事中使用失踪人的肖像B.新闻报道中使用某领导人的肖像

C.公安机关通缉令中使用犯罪嫌疑人的肖像D.未经公民同意使用其肖像做广告

28.下列禁止性规定中,体现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一夫一妻原则的是()。

A.禁止重婚B.禁止家庭暴力

C.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D.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

29.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下列属于结婚的形式要件的是()。

A.符合一夫一妻制B.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C.达到法定结婚年龄D.依法进行结婚登记

30.根据《婚姻法》规定,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A.女方在怀孕期间除外B.女方分娩后不满一年的除外

C.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D.女方中止妊娠不满6个月的除外

3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

A.公民收入B.公民的储蓄

C.个人合法财产D.个人所有财产

32.不需要见证人间正即可有效的遗嘱是()。

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

C.录音遗嘱D.口头遗嘱

33.下列民事责任中,即可适用侵害财产权,又可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的是(  )。

A.停止侵害B.返还财产

C.恢复名誉D.消除影响

34.根据《侵权行为法》的规定,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A.过错责任原则B.违法责任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D.公平责任原则

35.甲开车逆行,致使对面行驶的乙急打轮躲避甲而撞倒了行人丙,丙致伤半个月未上班,要求赔偿。此案应()。

A.由乙赔偿丙的医疗费B.由乙赔偿丙的误工费

C.由甲和乙共同赔偿丙的医疗费D.由甲赔偿丙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20分)

1.民法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2.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一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一切民事活动。()

3.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明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默示的方式。()

4.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是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5.在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害,动物饲养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6.凡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都丧失继承权。()

7.主观过错是承担一切民事责任的前提。()

8.宣告失踪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9.违约金的支付必须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为前提。( )

10.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三、简答题(每题6分,共18分)

1.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2.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3.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四、论述题(12分)

试论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五、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

1.王刚与赵海燕为夫妻关系,赵海燕为王刚之妻。二人共同经营一辆捷达轿车。1999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夫妻发生纠纷,当晚赵海燕开车离家。2月14日,赵海燕未与王刚协商,以80000元价格把车卖给李铁,并于当天到市交通部门谎称其丈夫外出办事,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把车籍转到李铁名下,但互相没有交付车款和汽车。后赵海燕觉得卖80000元价格低,遂于2月22日又将汽车以88000元价格卖给刘志。当天,刘志将88000元车款全部付给赵海燕。赵海燕将车交给刘志,未办理车籍转移手续。次日,此事被王刚发现,将行车证扣留。

据此,王刚向法院起诉称:1999年2月8日,因家庭矛盾,大妻发生口角后,赵海燕与他人合谋,擅自把家庭共有的捷达轿车卖给李铁,并办理了车籍转移手续,后又转卖给刘志,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对车给予确权。

赵海燕答辩并反诉称:该车是我夫妻共同财产,我有处分的权利,买卖过程中不存在合谋、欺骗有关部门的行为,属于合法交易。

李铁答辩称:赵海燕卖车,我同意买车,事先不知道孙、丁之间的矛盾。

刘志称:我买车出于自愿、善意,无过错,如买卖不成赵海燕应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

问:(1)赵海燕是否有权卖掉该车,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2.作家高某于1983年同张君结婚,1985年高某用当年出版一部小说所得稿酬购买平房6间。2005年1与,高某身患癌症,他立下一份自书遗嘱,将6间房屋留给妻子张君2间,两个孩子(均已成年)每人各2间。高某死后,出版社又给汇来高某生前出版的一部作品的稿酬60000元,其妻张君将这笔钱作了如下处理:她得3万元,两个孩子各得15000元。两个孩子不同意,要求平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1)高某的医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D2.B3.D4.D5.B6.A7.D8.A9.D10.D

11.B12.A13.C14.C15.A16.B17.B18.D19.D20.B

21.B22.B23.D24.A25.B26.C27.D28.A29.D30.C

31.C32.A33.A34.C35.D

二、判断题

1.错误 2.错误 3.正确 4.错误 5.错误

6.错误 7.错误 8.错误 9.错误 10.正确

三、简答题

1.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

(2)代理人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3)代理人应当忠诚、勤勉、谨慎地行使代理权。

2.简述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点。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相对方不能与之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

(1)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方在订约中居于附从地位。

3.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区别。

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的区别主要有:

(1)发生的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可发生在时效期间开始后的任何时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只能发生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中。

(2)法定事由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事实,属行为范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法定事由是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客观事实。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律后果是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暂停,中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四、论述题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如下:

(1)物权是对世权,即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是对人权。

(2)物权的客体是物,并且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能为民事主体支配和利用、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而债权的客体除了物以外,还可以是行为或智力成果。

(3)物权的内容表现为支配权;而债权的内容表现为请求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原则。当然,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排斥同一财产为多数人共有;而债权则不具有排他性,同一物上可以同时或先后设立数个债权。

五、案例分析题

1.(1)赵海燕无权处分。汽车是家庭共有,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能处分。

(2)李万有和李溪龙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车应归李铁所有,汽车作为大型动产转移所有权的标志是取得登记。刘志的购车款应予返还。王刚与赵海燕共同共有卖车款。

2.(1)高某的遗嘱无效。因为房屋是在高某和张君婚姻存续期间收入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高某在遗产中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

(2)60000元稿费是高某生前与张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版作品的所得,因此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这样分配:张君得40000元,两个孩子各得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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