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湖北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
来源:湖北人事考试网 阅读:802 次 日期:2014-06-11 17:2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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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房产局(住建委),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原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30号)及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设:《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客观题)、《物业经营管理》(客观题)、《物业管理综合能力》(客观题)、《物业管理实务》(主客观题混合)4个科目。

二、报考条件

(一)“考全科”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中专学历,工作满10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8年;

2、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专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4年;

3、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3年;

4、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5、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硕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学、管理科学与工程或土建类博士学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年;

7、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工作年限及从事物业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二)“免二科”报考条件

符合“考全科”报考条件,并于2004年12月31日前,评聘工程类或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物业管理工作满10年的人员,可免试《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管理综合能力》2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

三、报名程序及报名办法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2014年全国资格考试统一网上报名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6号)、《关于做好2014年下半年资格考试统一网报试点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33号),2014年我省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报名。

报考人员网上报名链接地址为: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或http://zg.cpta.com.cn/examfront(报名登录界面)。

特别注意事项:

网报档案库。网报档案库是挂在统一网报系统的档案库,用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处理。

新老考生界定。网报档案库只挂接成绩有效年度的档案信息。凡曾参加过2012或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被视为“老考生”,其它报考人员均被视为“新考生”,须重新审核报考条件。

报考人员应先到中国人事考试网下载《全国资格考试网报平台证件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报考人员在上传注册照片前,必须预先使用该软件自行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具体要求见软件上说明),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所有报考人员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注册并登陆“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传预先用指定专用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审核处理后生成的报名照片(近期免冠彩色登记照),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报考信息。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考前取消考试资格,考后成绩合格的取消成绩、收回资格证书,并按人社部12号令严肃处理。

(一)新考生

1、报“考全科”人员。符合“考全科”报名条件的新考生(除曾参加过2012或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之外的报考人员,下同),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报名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从事专业工作经历和年限等)原件,根据所选报名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1)选择省直报名点的人员,经省人事考试院(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楼二楼服务大厅,下同)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选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名点的人员,经当地房产(建设)主管部门和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报“免二科”人员。符合“免二科”报名条件的新考生,在网上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打印《报名表》,经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事档案代理机构)审核同意(盖章)后,持《报名表》和有关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学历或学位证、职称证、专业工作经历和年限证明等)原件,根据所选报名点到相应地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1)选择省直报名点的人员,到省职改办(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路8号)进行资格审查(盖章),持盖章后的《报名表》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武昌区东湖西路特1号,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楼二楼服务大厅)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选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名点的人员,到当地房门(建设)和人社(职改)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盖章),持盖章后的《报名表》到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审核确认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二)老考生

曾参加过2012或2013年度物业管理师考试(“考全科”或“免二科”)的老考生,凭姓名和身份证号在网上报名系统准确、完整提交报名信息,不需要再进行资格审查(考生应打印《报名表》留存),但须在规定的时间缴费确认。

(1)选择省直报名点的人员,由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信息审核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2)选择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报名点的人员,由当地人事考试院(中心)信息审核后,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 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网上缴费确认。

未在规定时间交纳考试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报名。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在鄂报考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报名。

各地人事考试机构要严格控制通过GPTMIS系统补报名。特殊情况使用GPTMIS系统补报名的,需要同时在统一网报平台完成补报名考生的注册和照片上传操作,确保GPTMIS和网报平台中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号、姓名和照片等信息完全一致。

四、考务日程安排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14年6月16日9:00~6月26日16:00。

(二)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4年6月16日9:00~6月27日16:00(双休日除外)。

(三)网上缴费确认时间

2014年6月16日9:00~6月28日16:00。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

2014年9月1日9:00~9月7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zg.cpta.com.cn

(五)考试时间:

2014年9月6日

上午9:00—11:30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14:00—16:30 物业经营管理

2014年9月7日

上午9:00—11:30 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下午14:00—17:00 物业管理实务

应试人员必须同时持准考证和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方可参加考试。

五、考试题型及作答方式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物业经营管理》和《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物业管理实务》科目为主客观题混合,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使用,考后收回。

请监考人员务必在开考前提醒考生注意如下事项:

(一)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首页);

(二)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三)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考试管理及信息管理

参加4个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考试信息采用GPTMIS系统进行管理。考试名称、级别、专业及考试科目信息设置为:

名称 级别 专业 科目
40物业管理师 04.考全科 01.物业管理 1.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
2.物业经营管理
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4.物业管理实务
02.免二科 01.物业管理 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
4.物业管理实务

七、考区设置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只设省直考区。

八、考试收费标准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规[2013]162号文件规定,考试收费标准客观题 56元/人·科、主客观混合题65元/人·科。

各地人社、房产(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考试安全顺利实施。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5月28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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