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有关高校主管部门,各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职称改革,充分激发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正确引导其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加快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4年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人员,下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职资格条件
普通本科高校、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和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分别适用《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1号)和《安徽省高职高专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教人〔2009〕2号)。
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适用《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皖教人〔2010〕1号)。
二、加强岗位限额管理
岗位职数限额是各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基本依据。各高校要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批的岗位设置方案和实施方案精神,在核准的岗位职数限额内开展推荐和评聘工作,严格执行岗位结构比例,严禁突破岗位数额;坚持职岗一致的原则,在申报人申报的学科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同或相近的基础上,进行对岗推荐;严禁混岗推荐、评审和聘任,严禁非教学人员挤占教学人员岗位。
各校在推荐时要紧紧围绕我省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充分体现结构调整的思想,向重点特色学科专业和新兴交叉学科专业倾斜;要坚持从长计议、留有余地的原则,科学制定剩余岗位职数年度使用计划,做到分年合理使用,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三、注重职称评审导向
各高校要坚持以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为依据,以师德、学识、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既重教学又重科研,既重数量更重质量,既重学识更重师德,坚持标准条件,认真评议推荐,做到好中选优,优先推荐师德高尚、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教学、科研一线业务骨干。高职院校要特别是注重推荐具有企事业和基层一线工作经历、产学研合作研究经历和具备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教师参加评审。
四、深化职称评审改革
(一)严格规范自主评审。根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等学校申请授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有关工作的通知》(皖教秘人〔2013〕16号)精神,符合《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授予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工作的通知》(教人〔1994〕19号)和原省人事厅《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等有关规定,经批准分别获得副教授和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本科高校和高职高专院校,要分别成立副教授和讲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学科评议组,严格对照各自相应的标准条件,在授权的学科范围内开展评审工作(副教授评审填写《本科高校自主评审副教授评审情况汇总表》〈附件6〉,评审结果报教育厅审批,讲师评审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对不按照标准条件或突破评审范围或突破岗位职数限额评审的,省教育厅不予审批和备案,评审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自主评审评委库届满三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并逐步吸纳外校外部门的专家进入评委库。
(二)继续完善以聘代评。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高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原省人事厅教人〔2009〕1号、2号和省教育厅、人社厅皖教人〔2010〕1号文件新的资格条件,修订完善本校的评聘条件,尚未修订完善的要抓紧修订,并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批准后施行;未经批准的评审结果无效,并将追究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责任。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着力解决教师职务的续聘问题,推动“以聘代评”试点工作向教师职务聘任制的真正转变。
(三)努力营造引才环境。各高校要进一步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激励作用,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环境。在职称评审时,优先推荐留学归国的高层次人才、出站博士后人员和从企业、行业、社会引进的具备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优秀教师参加评审。为鼓励支持高校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柔性引进和盘活社会优质人才资源,各高校要注意推荐本校从科研院所、企业和行业等其它系统正式聘请任教两年及以上、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的兼职教师参评教师系列职称。兼职教师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工作业绩,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自行聘任相应职务,不占学校指标限额。
(四)积极引导教师服务“三个强省”建设。各高校要充分发挥职称评审杠杆作用,引导教师更好地服务“三个强省”建设。鼓励教师积极参与产学研合作,特别是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省“861”行动计划和文化强省等项目建设。对产学研合作、文化强省建设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以及为上述项目策划、设计、实施作出突出贡献,或积极投身文化创新创造、拥有文化精品佳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申报人员,要优先推荐申报。
五、明确几个具体问题
(一)关于临床教师申报教师系列职称问题。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推荐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皖教人〔2010〕12号文件)规定,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从事临床教学的教师申报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其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所在临床教研室临床教师的平均工作量,教学科研成果可从取得卫生系列下一级职务时起算。其中,申报副教授必须具备副主任医师资格,且从事临床教学须满5年;申报教授必须同时具有主任医师和副教授资格,且任副教授职务须满一个任期。
(二)关于中专升格为高校的教师评转或申报高一级高校教师职称问题。根据皖教人〔2010〕12号文件规定,中专学校并入高校或升格为高校的教师,从并入或升格之日起3年内,可以评转高校同级或直接申报上一级教师系列职务;3年后,具有中专教师职务的必须评转高校相应教师职务后,方可申报上一级高校教师任职资格。3年过渡期内,评转高校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需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其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直接申报上一级高校教师系列职务的,需研究生毕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评转高校同级或直接申报高校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其在中专学校担任相应职务以来的科研成果可按规定折算一并统计,其它条件按照教人〔2009〕2号文件执行。
(三)关于专职辅导员职称问题。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精神,各高校“要按学校教师岗位职数的适当比例评聘专职辅导员的教师职务”;要按照《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的要求,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将专职辅导员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在评审过程中,坚持辅导员工作实绩、科研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对于中级以下职务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四)关于论文过渡问题。按照皖教人〔2010〕12号文件规定,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在教人〔2009〕1号和2号文印发之日(2009年3月18日)前已经发表的论文,其期刊系省教育厅《期刊目录》列出的国家级重点和国家级刊物的,在晋升高一级职称时,可以分别视同新资格条件中的一、二类论文。
(五)关于论文检索问题。为增强论文检索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所有参评的三类及以上论文(三类论文中本科高校学报除外)须提供具备国家一级科技查新资质的单位(目前我省仅两家,即中国科技大学图书馆和省科技情报所)出具的检索(查收查引)证明。同一篇文章被不同的检索系统检索,只提供一个检索结果;同一篇文章被同一检索系统不同版本检索到,在申报时以论文发表当年期刊源所在类别为准。
(六)关于检索系统EI论文收录问题。2009年以前被检索系统EI收录的,仅认可有分类号和主题词的收录版;2009年以后被EI收录的,分为期刊论文(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type:Journalarticle〈JA〉)和会议论文(即检索系统判断为Documenttype:Conferencearticle〈CA〉)。鉴于EI收录的会议论文质量水平参差不齐,在评审时专家将根据其实际水平从严把关。
(七)关于代表作学术相似性检测。为净化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代表作送专家鉴定前要先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学术相似性检测,检测结果(代表作文字复制比检测结果一览表,附件1)作为评审时重要参考,检测结果有效期两年。对于文字复制比超过30%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鉴定,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检测工作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以聘代评的高校比照执行。
(八)关于代表作鉴定问题。本科高校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的代表性作品,分别送有关高校3位专家鉴定,其中申报正高职务的须由同级专家鉴定;申报副高职务的须由高级职称的专家鉴定,其中正高职务不少于2名。大学和有硕士点的本科高校由学校送省外同层次高校鉴定,其它本科高校送省内外同层次高校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高职高专院校教师论文鉴定仍然实行评鉴合一,由省教育厅组织学科组专家鉴定。以论文破格申报的须增加1篇鉴定论文。代表作鉴定一律使用《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意见表》(附件2)。
各校要高度重视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聘请与申报人专业一致、学术水平高、秉公办事、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确保鉴定质量,不搞形式主义。代表作鉴定结果有效期两年,每年只许送审一次,不得重复送审,更不得在鉴定意见回收后重新鉴定或篡改鉴定结果。一经发现,鉴定意见作无效处理,并在全省通报批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送鉴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加强对鉴定结果的保密管理,如果出现鉴定结果泄漏的情况,应承担一切后果。
(九)关于任职时间和取得业绩的时限。申报人任现职时间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取得各种业绩、获得各种奖励的起始时间为申报现职业绩成果截止时间的次日,截止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届时申报人必须提交取得业绩、获得奖励的正式文件、证书等资料。
(十)关于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考核。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量的审定工作,学校有关部门要制定学校统一的教学工作量测算标准、测算方法,进行具体测算,包括教师教学工作量总量、年均工作量以及所在教研室年均工作量的具体计算,并负责审核,不得随意填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皖教人〔2011〕4号,2011年起执行),教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考核结果于每年8月底前学校以书面报告形式将所有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人事处、高教处备案,尚未报送的可以补报,逾期不报,责任自负。
(十一)关于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根据省人社厅规定,从2013年起,申报评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按高校隶属关系和教师管理权限,分别由各市人社部门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皖人发〔2005〕79号和皖人发〔2007〕40号文件规定,加强审核。符合年龄、学历(硕士学位)、专业免试条件,上一年度已通过审批的,以后在申报同级别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重复审批。
(十二)关于专题报告。以专题报告进行申报的人员应是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各高校要严格控制以专题报告申报的人员数量,对于综合条件不是特别突出、没有充分理由的专题报告,省教育厅将不予接收。专题报告要说明以强补弱的理由,即欠缺条件和超出正常申报条款的业绩。
(十三)关于现场答辩。通过破格(含自主评审)和专题报告形式申报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须到省高评会参加现场水平答辩。答辩由省教育厅统一组织,按学科分组进行。答辩者通过PPT重点阐述本人破格或通过专题报告申报的理由,教学业绩、学术水平和实际贡献等以强补弱的依据。时间不超过15分钟。答辩是评审的必须环节。未按规定参加答辩者,视为放弃参评资格。
六、严格推荐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关系广大教师切身利益,关系教师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关系高等教育科学发展,牵涉面广、影响面大、关注度高,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务必加强领导,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有序实施,把工作做细做到位。各高校专家委员会要在学校的领导下,在职权范围内,做好专业技术职务的推荐、申报和评聘工作。
(二)深入宣传教育。各高校要将今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文件规定,通过校园网和校人事部门网站向广大教师广而告之,真正使他们能够了解、掌握职务评聘的政策精神,理解、落实相关要求;同时,要教育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参评理念,将工夫用在教学科研等平时工作上;要理解职称评审是综合水平评审,达到资格条件并不代表就一定能够通过。
(三)严格坚持标准。各高校在教学考核、科研评价、学术评鉴等方面,严格按照教人〔2009〕1号、2号和皖教人〔2010〕1号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坚持统一标准,依据客观事实,尊重专家意见,做到一视同仁,确保条件面前人人平等。
(四)切实规范程序。各高校要严格按照皖教人〔2010〕1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推荐工作。要严格坚持校内两级公示制度,在院系公示申报人的所有申报材料,在学校和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学校专家委员会拟推荐人选名单;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
(五)严禁弄虚作假。要高度重视并广泛宣传高教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加强对申报人的教育和管理,要求申报人签订诚信承诺书(附件12)。
各高校要严格审核、验证申报者提交的有关材料,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六)规范材料报送。继续简化评审材料。除《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附件3)外,其他所有申报材料,只收复印件。复印材料需由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审核单位印章。评审结束后不再退还。有关原始材料存放学校职改部门,统一保管。评审过程中,若有必要,省教育厅将随时调阅。统一申报材料。各高校要按照统一要求的顺序(附件14),将所有申报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将审核意见逐条填入《高教系列任职资格评审简明情况登记表》(附件4、5),并加盖印章。各高校需提交《2013年高教系列申报人及其申报任职资格情况一览表》(附件7)及电子表格各一份。学科及学科代码按照《高教系列任职资格申报学科及代码》(附件10)填写。各种表格既适用高校教师,也适用高校实验技术人员。
七、评审时间总体安排
1.5月25日前,进行工作部署。
2.7月20日前,各高校完成考核、评议、推荐工作。
3.7月25日—31日,各高校报送评审材料(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13),具备副教授评审权的高校上报评审结果及有关材料。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责任自负。
报送材料地点:合肥师范学院(老区)图书馆五楼东(省教苑宾馆西)。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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