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的校名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办学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邮编:100089。英语译名:ChinaYouthUniversityForPoliticalSciences(简称CYU)。
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学生完成学校规定学分,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颁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第四条学校是一所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共青团事业,培养政治素质高、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富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管理人才的普通高等院校。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的本科生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协调处理学校本科生招生日常工作。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我校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章程。
3.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社会介绍我校情况和招生录取规则。
4.负责本科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教育部下达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考生,负责录取后的数据处理以及考生录取通知书的签发工作。
5.负责协调和处理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
7.受权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组成的招生监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同时考虑各省生源质量等因素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录取时个别分数及条件相同考生,以及生源质量好的地区以适当增加招生规模。
第四章招收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我校招收应届(含往届)高中毕业生,在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1.德、智、体全面发展,品行端正的共青团员。所有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高中阶段担任过班长、团支部书记及以上职务的学生干部或省、市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中共党员(预备党员)。
2.部分专业具体要求:
(1)思想政治教育、法学、新闻学、广播电视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汉语言文学、英语等专业,要求具有较强的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
(2)英语专业要求英语高考笔试成绩115分以上,口试成绩4分(B等第)以上;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外语高考成绩及格以上。
(3)新闻学专业(国际新闻方向)要求语文高考成绩110分以上,外语高考笔试成绩115分以上;汉语言文学专业语文高考成绩要求及格以上。
(4)社会工作、劳动与社会保障等专业要求具有扎实的数学基础;经济学(金融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财务管理等专业数学高考成绩要求及格以上。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1)考生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限报法学专业;嗅觉迟缓、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限报法学、新闻学、广播电视学、英语等专业。
(3)考生入学后,如发现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我校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4.不限外语应试语种(英语专业除外)。我校以英语教学为主但不单独为非英语语种的学生设立英语课程,所有学生都要求在校期间取得学校规定的英语学分,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报考。
5.江苏省招生录取原则
(1)选测科目(历史、物理)等级要求为A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技术科目测试合格。
(2)考生进档后的专业安排方式为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原则为先分数后等级。
(3)对于综合素质评价分中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单项达到A级且其他三项均为合格的考生,我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均为D级的考生,不予录取。
(4)其他事项以江苏省考试院的规定为主。
第五章招生办法
第十条我校是共青团中央所属重点高等院校,面向全国招生,属提前批次录取院校。
第十一条实行考生自愿报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综合考核,提前单独录取的招生办法。未被录取者,不影响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二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将我校志愿填报在“提前录取批次”栏目中,同时可填报第一、二、三批录取院校的志愿,以便在未被我校录取时,由其他批次院校录取。
第十三条在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我校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第十四条我校将按各省公布的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档案的比例。
第十五条所有进档考生专业确定办法(指所有专业)为分数优先原则,按高考成绩总分(不含附加分)计算排序。
第十六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内地新疆和内地西藏高中毕业生、保送生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校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招生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八条学费标准按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我校设有各种等级的奖学金和特困补助,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同时还可申请国家贷款。
第二十条被录取的考生报到时,必须持我校招生办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校后,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进入大学一年级后,由本人申请,通过相关专业考核,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调整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校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10-68475459。学校网址:www.cyu.edu.cn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鉴于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制定的省内招生相关政策各有不同,我校在当地执行的招生政策,均以我校在所在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章程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办公室。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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