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三节刑法
来源: 阅读:14576 次 日期:2010-04-07 13: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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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情  分  析

从历年考题来看,刑法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常识判断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考点主要集中于犯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罪,渎职罪等。

从最近几年考试的趋势来看,题目设置已经不再是要求考生对法条简单记忆,而是和案例紧密结合。因此,考生在复习这一部分的时候,不仅要对法条有一定了解,还要对法条进行充分理解,提高运用法条解决相关问题的能力。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刑法是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也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规范。

《刑法》第3条至第5条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它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1.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1)属地原则。即不论犯罪人属于何种国籍,只要在该国领域内犯罪,都适用该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即凡是本国公民,不论其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即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只要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不论犯罪人的国籍,不论犯罪地点在哪一个国家的领域内,逮捕地国家都有责任根据本国刑法加以处罚。

(5)折中原则。即以属地原则为基础,有限制地采用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当前大多数国家采取这一原则。

2.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新法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一律适用行为时的法律。(2)从新原则,即新法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对新法生效前的行为,凡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都适用新法。(3)从轻原则,即视新法与旧法规定的处罚的轻重而定,择轻适用。(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新法规定处刑较轻时,适用新法。(5)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但旧法规定处刑较轻时,适用旧法。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①我国刑法确定生效时间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布法律时同时生效;二是公布法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②我国刑法效力的终止时间,一般采用明示废止或默示废止的方式。③我国刑法的溯及力问题,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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