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贵州省教育省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等级有关要求的通知(黔教语发[2013]324号)
来源:黄平县人民政府网 阅读:4719 次 日期:2014-04-12 10:5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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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教语发〔2013〕324号

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等级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语委,各有关院校,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威宁县、仁怀市教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颁布十余年来,我省语言文字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为更进一步促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贵州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对全省教育系统普通话水平等级作如下要求:

一、教师持证上岗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一)年龄在50周岁至55周岁(包含下限年龄,下同)之间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乙等(60分)以上。

原则上对55周岁以上的上述人员的普通话水平不作要求。

(二)年龄在40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

(三)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其他学科教师应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

(四)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普通话教学的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92分)以上;对外汉语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87分)以上。

(五)学校教辅、行政人员(包括校领导)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根据年龄段参照上述条款中其他学科教师达标标准执行。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要求

(一)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80分)以上。

(二)鉴于我省的实际,对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少数民族同胞,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70分)以上。

三、其他要求

(一)上述人员须持近五年内考取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办理相关事宜。

(二)各地、各单位应对本地、本校及幼儿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情况进行督查,凡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划,组织培训,定期达标。从2015年起,普通话水平等级达标情况将作为教师考核、评优评特、教师资格认证注册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本文件下发之日起,黔教语发〔2007〕243号文件自动废止。

贵州省教育厅 贵州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2013年7月26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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