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农委、卫生局、劳动保障局,团委,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根据本市《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沪人〔2006〕139号)的规定,为引导更多优秀大学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农村基层争先创优,增强农村基层吸引优秀大学生的力度,切实为农村基层输送更多优秀青年人才,经市“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现就“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留在农村基层就业
1、原签订2年服务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因工作需要,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延续1年服务期,继续留在服务单位从事支扶工作,相关待遇按照本市“三支一扶”计划第3年的标准和出资渠道执行。
2、“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本人的双向选择,愿意继续留在农村基层工作2年以上的,经区县人事局同意,可以与乡镇政府签订劳动合同,实行人事代理,工资待遇标准可参照本区县同类人员予以确定,并按照企业在职人员标准交纳社会保险费和享受相关待遇。
3、“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村两委会工作,能够带领村民致富,帮助发展村级经济,获得基层干部群众认可的,由区县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4、符合农村基层实用型、建设型人才需求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经济相对困难村工作2年以上的,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生活补贴,标准由区县自行制定。
二、区县事业单位优先录用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本区县事业单位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务期内每年考核优秀的,或者服务期满后留在乡镇基层事业单位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可免笔试,通过考核直接录用。考核办法由区县自行制定。
6、“三支一扶”计划涉及区县的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应划出一定比例的职位,定向招聘本区县“三支一扶”大学生。鼓励“三支一扶”计划未涉及区县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优先录用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优秀大学生。
三、本市机关公务员优先招录
7、服务期内每年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当年报考本市机关公务员的,实行“三个优先”的特殊政策,即优先调剂、优先推荐、优先录用。
8、区县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的,应将其招录总数的一定比例职位,专门用于招录具有农村基层工作经验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9、“三支一扶”大学生被机关录用的,“三支一扶”服务年限可视同新录用公务员下基层锻炼年限。
四、优先办理上海市户籍和《上海市居住证》
10、非本市户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农村基层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落户本市。
11、非本市户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被本市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进编的,经区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推荐上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落户本市。
12、非本市户籍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留在本市其它类型单位工作的,可以申请办理3年期以上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业绩突出的,也可以申请落户本市。
13、非本市户籍的具有大专学历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留在农村基层工作并签订2年以上合同的,可以申请办理3年期的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业绩特别突出的,也可以申请落户本市。
五、报考研究生优先录取
14、“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崇明县服务期满后考核合格,3年内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在达到国家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5、“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继续留在经济相对困难村工作2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且考核优秀,第3年起报考本市高校研究生的,在达到国家规定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服务期满后的就业推荐
16、“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人事、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为其提供免费的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及相关服务,并为落实就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办理各种人事关系转接手续。对服务期满后的困难家庭“三支一扶”大学生,要做好就业援助工作,实施重点推荐、优先安置。
七、其他
17、各有关区县可根据沪人〔2006〕139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的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优秀大学生在农村基层成长,扎根农村基层。
18、本通知所称农村基层,是指本市区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村委会、居委会。
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人事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共青团上海市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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