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和省考试院规定,所有报名参加春季、夏季高考(以下简称高考)的考生都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高考体检,并在县市区招考办指定的体检医院进行。体检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体检工作操作规程进行工作,提出体检意见,供考生在选报院校(专业)时参考。
为帮助考生顺利完成体检,特别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体检时间和地点:
2014年3月25日至4月15日之间,各县(市、区)招考办一般对于各报名点的考生有具体的时间安排。体检医院由各县(市、区)招考办和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具体体检地点、时间及有关要求由各县(市、区)招考办确定。考生必须在本县(市、区)规定的时间到指定体检医院(或地点)进行体检。非指定的体检医院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考生如不清楚,要尽快咨询报名所在县(市、区)招考办。
二、考生要了解高考体检的标准和要求
考生体检的依据包括: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等文件。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高考体检标准和具体要求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录取受限专业,对不宜就读专业提出了指导性建议,便于考生填报志愿和学校录取。
三、高考体检的主要程序
高考体检的主要程序包括:各县(市、区)招考办制订体检日程安排---各报名点组织考生参加体检---体检医生按体检项目和工作操作规程对考生进行体检---主检医师做出总检结论---体检医院负责将体检表汇总后交考生所在报名点---各报名点对考生体检表进行复查,检查是否有漏填、漏检或体检结论不明确的,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高考体检主要检查项目
高考体检项目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眼科,包括视力、色觉、眼病;内科,包括血压、发育情况、心脏及血管、呼吸系统、神经系统、腹部脏器等;外科,包括身高、体重、皮肤、面部、颈部、脊柱、四肢、关节等;耳鼻喉科,包括听力、嗅觉、耳鼻咽喉等;口腔科,包括唇腭、口吃等;胸部透视;肝功能检查(不包括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五、考生体检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体检前
注意各县(市、区)招考办公布的体检日程安排,了解体检时的工作流程和注意事项,做好体检前的准备工作,按时参加体检。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体检的,须提前向老师或县(市、区)招考办说明,由县(市、区)招考办与体检医院协商后另行安排时间进行体检。
注意饮食,不吃辛辣、油腻和不易消化的食物,不饮酒,避免做剧烈运动;注意休息,保证良好的睡眠,防止感冒,尽量不要服用药物、保健品,因为它们可能引起转氨酶增高等症状,影响体检结果。
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色觉异常II度(色盲)等疾病不是通过锻炼和治疗能够改变的。有此类情况的考生也不必烦恼。填报志愿时避开限报的专业,选择适合自己的专业,这样既能够保证正常学习,又能够避免毕业后选择工作的麻烦。
有高血压家族史和体形较胖的考生要注意血压的情况。平时要测一测自己的血压,如果血压高应在医生指导下系统治疗,有些是非药物治疗就可以控制的,如低盐饮食、消除紧张情绪、适当体育运动等。
(二)体检中
要自觉做到文明守纪。要尊重体检医生,主动配合体检医生进行检查;要服从学校和体检医院的指挥,遵守体检纪律,维护体检秩序,不在体检场所大声喧哗、吵闹,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体检工作安全进行。
体检时,衣着尽量宽松,以便穿脱。勿带贵重物品,以免丢失;要克服紧张心理,防止由于紧张、担心而引起的血压升高、心率过速等现象的发生。
安排抽血检查时考生应空腹,抽血后拇指按压针眼处,不要揉擦,不要用抽血的上肢测量血压;抽血后如有不适,要就地倚靠、坐下或平卧休息,抽血当日上肢不要做剧烈运动。
体检时患感冒或其他疾病,正在服药治疗的,要主动向体检医生说明,以免影响体检结果;由于精神紧张等原因,造成血压超过正常标准或心率过快等情况,考生须及时向体检医生说明,在体检医生的指导下,适当休息后再重新进行检查。考生还要注意检查体检表所列项目是否已检查完毕,不要漏项。要注意及时了解自己的单项体检情况,发现与自己的身体状况不一致的,要及时向医生提出来并核准,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须通过带队老师与体检医院进行反映、协调。是否重新检查须听从体检医院的安排。
(三)体检后
体检结束后,考生要再次认真检查体检表所列各项是否已做检查、检查结果是否填写齐全,避免漏检或漏填的现象发生。检查完毕确认无误后把体检表交给带队老师,不要私自带走体检表。
考生在体检结束后,必须主动向中学或者所在县市区招考办查询体检结果。要详细了解自己体检表的各项内容。因为考生体检表上记录了考生本人的各项体检结果,并针对考生体检中的问题提出了填报志愿的有关指导意见,对考生了解自身身体情况和填报志愿有参考作用。
考生如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应于体检结束一周内向体检站提出申请,经体检小组批准后,进行复查。如考生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可以继续向所在县市区招考办反映,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仲裁结论。体检结论以在规定时间进行体检和复查后的结论为准。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体检、复查、仲裁的结果一律不作为录取依据。
六、报考军事、公安等院校的考生于统考后录取前由省军区、省公安厅按军事院校、公安院校体检面试标准组织复检和面试。复检和面试办法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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