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秋季昆明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收费标准
来源:云南信息港 阅读:1854 次 日期:2007-08-18 21: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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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秋季昆明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学收费标准已制定。近日,昆明市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了全市普通高中择校生和小学、初中借读生的收费标准。

  由昆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共同发布的《收费通告》规定:普通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按学年收取,分别为一级一等学校8000元,一级二等学校7000元,一级三等学校6000元,二级学校4000元,三级学校2000元。初中借读生费每学年800元,一级示范小学借读生费每学年600元,一般小学借读生费每学年400元。

  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城区中小学,今年秋季开学仍执行“一费制”,即杂费、课本费、作业本费。杂费:小学10-40元,中学20-70元,杂费中还包括信息技术教育上机费,小学3-6年级15元,初中25元;课本费根据学生使用的教科书实际价格收取;作业本费小学5元,初中10元;自行车保管费每学期每辆车10元。初中学生住宿费每学期40元。上述收费只能按学期收取,不准跨学期收费。

  普通高中公费学位学生仍按学校等级交费,即:一级一等每学期700元;一级二等每学期600元;一级三等每学期500元;二级中学每学期400元;三级中学每学期300元;经批准的高中特色班公费学位学生每学期学费为700元。公办高中住宿费每学期每生不得超过80元。中专、职高、技校收费标准,艺术类中专学校收费最高,每学年为3000-4000元,农林、师范和职高生收费较低,每学年为1000元。

  农村和县镇公办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一律不收学杂费,扶贫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其他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以及实行免除杂费政策的地区和学校,只能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及农村寄宿制初中寄宿费。扶贫县农村寄宿制初中不得收取学生住宿费。

  通告还要求,公办中小学不准收取学生的水电费、修缮费、学籍管理费、讲义费、卫生费、注册费,不得收取课桌椅押金,与学生有关的保险由学生及家长自愿到保险机构办理,学校不得代办;普通高中对招收的择校生,在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收取学费、建校费或赞助费等,义务教育阶段不得收取与入学挂钩的各种赞助费、捐资助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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