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各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教学〔2013〕3号)精神,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关于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单独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教发〔2013〕70号)要求,2014年我省将进一步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制度改革。现将2014年我省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单独招生试点范围
1.已列入国家示范(骨干)高等职业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2.已确定为辽宁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学校;
3.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评估被确定为合格档次的民办高职院校;
4.面向艰苦行业和专业教学有特殊要求的部分专业;
5.根据我省教育结构调整需求,近三年新组建且需要重点支持的高等职业学校;
二、单独招生试点工作的学校
根据上述原则,经研究,2014年同意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等25所高职学校可以开展单独招生。(具体名单见附件2)
三、单独招生考试专业
单独招生专业一般应为本校重点建设及特色专业(不包括新增专业)
四、单独招生考试计划
招收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应、往届毕业生的学校,单独招生考试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规模的20%,且总数不超过1000人。面向艰苦行业和专业教学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独招生考试计划人数一般不超过学校当年招生规模的3%,且总数不超过150人。单独招生考试计划纳入各高职学校当年经省核定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含注册招生计划,有关注册招生试点另文部署),未完成的单独招生考试计划可转入普通招生计划,且在全国统一考试录取时执行。
招收对象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的分专业计划,应分开编制,分别编班。
五、有关要求
1.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参加国家或省统一考试录取学生的收费标准。有关“中外合作”、“校企联合”办学等高收费专业的项目,不可列入单独招生考试的招生计划。
2.被确定为单独招生试点的学校,于2014年3月15日前将《2014年辽宁省高等职业学校单独招生考试招生计划表》(附件1)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并将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于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和省招考办审核。
发展规划处联系人:倪蕊
电话:024-86890501 13940545421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联系人:郑国华
电话:024-86907708 13998824101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3月6日
附件:
温馨提示:
《2014年辽宁省单招招生计划申报表.xls》来源于辽宁省教育厅网,最近更新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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