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黑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来源:大庆市让胡路区政府信息中心网 阅读:2044 次 日期:2014-03-07 1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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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技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基础、文史、教育管理、机械、电工电子、计算机、冶金材料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全省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或社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从事理论课教学、生产实习课教学、学生政治思想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l、具有全日制普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6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较系统掌握本学科专业知识和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二)熟悉有关教育法规,熟悉技工教育的规律和规范。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独立完成教学工作的经历和能力。能独立完成学校的某项教学任务或教学组织工作,参与某项教学课题研究工作,并能正确解决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l、对于从事理论课教学的教师,能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至少完成一个教学循环。有编制教学计划和教学辅导材料的能力。平均每年实际授课量320学时。

2、对于从事生产实习的教师,应当具有本专业中级实际操作能力。能独立担任1个专业的实习教学任务,且能完成这个专业的全部教学过程。有编制教学计划和设计教学课题的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平均每年20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平均承担实习学生15名。

3、对于兼职从事教学管理的教师,能独立担任1门课程的讲授任务,至少完成一个教学循环。有编制教学文件的能力,具有按照教学规律组织教学活动的能力,平均每年实际授课量100学时。

(二)具有一定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在教学工作中不断探索,并有一定程度的创新。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在学校组织的各类学生大型活动中获奖,公认具有较好的教学效果,获得较好的社会声誉;

2、在教学、技术服务、生产实践中有革新或创造,对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有较大贡献,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经专家评议认为有较大贡献;

3、有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教学成绩突出,是学校的教学骨干,并得到本单位或专家的认定;

4、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获得三等奖的论文2篇。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熟悉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和教学规律。

(二)熟悉本专业的当前国家最新技术规范或工艺规范,了解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比较丰富的教学、教研方面的实践经验

1、对于从事理论课教学的教师,能独立担任2门课程的讲授任务,且至少完成3个教学循环,并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1项教学研究工作,平均每年实际授课量320学时,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2、对于从事生产实习的教师,能独立担任2个相近专业的实习教学,且能完成全部的教学环节,并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1次新工艺、新技术教学研究和教学实践,有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能力和编制设计不同等级的实习课题能力,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平均每年200个实习教学工作日。

3、对于兼职从事教学管理的教师,能独立担任1门课程的讲授,完成1个完整的教学循环,主持过教育、教学、培训规划、规定、条例、细则、教研等工作,平均年实际授课量100学时。

(二)具有较强的竞争意识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深厚的教学基本功,具有较高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组织能力。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作为主要参加者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发明奖、或自然科学奖、或社会科学奖三等奖1项;

2、所教课程在省(部)级教学竞赛中获得过团体前三名的成绩或市(地)级前两名的成绩;

3、进行教育教学实践,教学改革成果在省行业范围内推广或受到省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4、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发表并获得二等奖论文4篇(必须有2篇为第一作者)。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3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四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五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

第十六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更多信息请查看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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