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明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对应考人员违纪问题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应考人员不使用规定的蓝、黑色迹钢笔(签字笔)答题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二、在试卷规定的地方之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做其它任何标记的,试卷按零分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终止其考试,清退出考场,送指定地点等候处理,所答试卷作废,按零分处理。
1、发现替考者;
2、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听监考人员警告者;
3、偷看他人答案或者有意给他人抄袭者;
4、夹带书籍、资料、传递纸条者;
5、偷换试卷者;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能够拷贝文件资料的电子产品作弊者。
四、答卷内字迹前后不一致或有雷同现象的试卷按零分处理。同一考场试卷雷同现象严重,该考场考试无效,试卷全部按零分处理。
五、对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取得考试资格的,请人替考或替人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六、对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辱骂考试工作人员和应考人员,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除试卷按零分处理外,通知其所在单位(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替考者,除试卷按零分处理外,纪检、监察部门还要对替考人和被替考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考试结束后,应考人员对考试工作人员有报复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国家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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