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大同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续订有关问题通知
来源:大同市人社局网 阅读:2017 次 日期:2014-02-12 16: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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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局、办,市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续订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的续订

1、聘用合同期满,聘期考核合格,根据岗位需要,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聘用合同,办理合同鉴证。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一个月内进行。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间隔不超过半年的,可以合并进行。

2、聘用单位工作人员不愿与聘用单位续签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即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员)范围的,其原人事关系自行终止,本人可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办理解聘(辞退)手续。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可以不与其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办理解聘(辞退)手续。

二、聘用合同续订期限

原聘用合同期满,本次续订聘用合同一般为三年,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受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对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的工龄合计已满25年或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如本人提出,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三、注意事项

1、本次续订聘用合同的人员指已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续订聘用合同时须填报《大同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续订审核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信息要真实、准确,合同续订时需办理岗位变更的,先办理岗位变更手续,再办理合同续订。

4、规范合同编号。本单位续订聘用合同,继续使用原聘用合同编号,一人一号。聘用单位发生变化的,聘用人员应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重新确定聘用合同编号。

5、规范聘用岗位名称。管理岗位名称注明职务,如科长、站长、主任等;专业技术岗位按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注明相应名称,如工程师一级岗位(对应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名称为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6、备注明确。对需要注明的如:双肩挑、政工师等需在备注中明确注明。

7、未签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人员须列入名单,在备注中注明未签合同原因。

8、聘用合同续订后,当事人双方必须依法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重新签订变更合同,办理合同鉴证。

四、加强组织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1、加强聘用合同的监督管理。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续订、变更)聘用合同,办理聘用合同鉴证。聘用合同鉴证办法按照《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晋人字[2004]103号)执行。

2、聘用合同续订工作事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充分体现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重要作用。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3、各县区人社局及市直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聘用合同续订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沟通协调,要认真负责地对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续订工作审核把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4、本通知未尽事宜按《山西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3]13号)执行。

五、市直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续订需提供的材料

1、《大同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续订审核表》(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

2、最近一次审批的《大同市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变更申报汇总表》复印件;

3、聘用合同变更(续订)书。

附件:

1、大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续订表大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续订表

2、聘用合同变更(续订)书聘用合同变更(续订)书

温馨提示:

《大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续订表大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续订表.xls》和《聘用合同变更(续订)书聘用合同变更(续订)书.doc》来源于大同市人社局网,最近更新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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