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笔试和面试安排通知
来源:国家公务员局网 阅读:659 次 日期:2014-01-23 09: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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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考生: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招考公务员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办考试录用2014年公务员专业笔试和面试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参加考试人员名单

按照考生公共科目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并按照计划录用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科目笔试和面试的人选。我办职位的最低分数线为:

0401001001 财务处科员 113.20分
0401002001 信息技术处副主任科员 120.10分

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准考证号 准考证号
150170111928 150111850705
150133025822 125111700207
185133063708 150111680602
150111660115 150132043804
150137063601 150170271130

二、面试及专业科目笔试时间安排

考试分为面试、专业科目笔试及心理素质测试,心理素质测试不计入考试总成绩。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请所有参考人员于2月19日下午2:30到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到,进行资格复审,报到时所提交材料见后。

2.面试安排在2月20日上午进行。面试时间为上午9:00开始,参加面试的考生要在每场面试开始前提前半个小时进入候考室。

提示:考生必须在面试当天8:00到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门口集合等候,由工作人员统一带入候考室,抽签确定面试顺序。截止当天上午8:50逾期未到者,取消面试资格。

3.专业科目笔试安排在2月20日下午14:00开始,主要考察考生与职位要求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考试地点

考场设于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77号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办公大楼内。

乘车路线:可乘坐13、21、32、65、68路车到西城三里河站下车,或乘坐地铁1号线在木樨地站下车(西北口出站)。

四、体检、考察人选的确定

1.体检。为便于招录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办将在征求考生同意后,组织考生于2月21日进行体检,体检费用由我办负担。体检在指定的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具体安排在考生资格复查结束后统一通知安排。

2.考察。按照考察人数与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面试人数超过录用计划3倍(含)的,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确定考察人选;面试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面试考生成绩须达到当天本面试考官组面试的所有人员平均分方可进入考察。

五、有关要求

1.请所有入围人员于1月27日前以电话形式与我办确认是否参加面试。逾期未确认且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自愿放弃考试资格的考生,务必在2014年2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我办并详细说明放弃考试的理由。我办将向国家公务员局申请从报考该职位笔试合格而未进入面试人选的考生中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递补面试人选。

对于进入面试的考生在确认参加考试后放弃面试资格的,最迟必须在面试前2天通知我办,随意放弃考试的,我办将把该考生的有关情况记录在案,上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2.请所有参考人员报到时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2)本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应届毕业生须另附所在学校加盖公章的报名推荐表和加盖学校教务处公章的成绩单)。

(3)英语四、六级证书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

(4)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原件。

(5)考生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证明中应写明同意报考我办公务员并注明工作单位详细名称、地址、单位人事部门联系人和办公电话,并加盖公章。如考生身份为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应写明试用期起止时间。特殊情况暂不能提供的,经我办同意,可以在考察阶段提供。

(6)报名登记表(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报名登记表应在规定位置粘贴本人近期一寸彩照。要求准确、详细地填写个人学习和工作经历,经历的时间必须连续。学习阶段为在职学习的应注明。

(7)关于基层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司或缴纳社保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8)个人简历和2张一寸近期免冠彩照(在照片背面注明姓名)。

(9)其他材料:

待业人员还需提交待业证明原件(由档案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才中心开具,注明政治面貌和开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名时有工作目前待业的,还要提交加盖报名时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离职证明原件。

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证明复印件。

调剂人员除按上述要求携带有关材料外,还须携带公共科目考试成绩单。

上述材料不齐全者不得参加复试。凡进入我办面试名单的考生,如报考资格条件或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请务必尽快与我办联系,说明有关情况,否则一经查实,将取消该考生考试资格。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电子设备进入候考室和考场,面试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严禁泄露试题信息。

4.请广大考生近期务必保持手机和电话畅通,以便及时沟通信息。如报名时提供的通讯方式有误或有变化,请及时通知我办。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康康、刘佳慧

联系电话:010-68576818

传真:010-68576791。

邮箱:rensc@hmo.gov.cn。

特此通知。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人事司

2014年1月22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国家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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