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一)省级统考有要求且涉及到的专业必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同时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省级统考不要求或未涉及的专业必须获得我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
(二)在我校专业课考试(校考)及文化课考试(高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
1.报考服装与服饰设计、设计学类、绘画、雕塑、公共艺术专业的考生,按照以下方式录取:
(1)报考设计学类的考生先按照以下文化课折算成绩录取前20名,进入艺工融合联合教学实验班。
(2)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文/理科)一批录取分数线的考生,即予录取并可以直接报考实验班。
(3)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分数线后,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专业课成绩前11名,设计学类专业课成绩前18名,绘画专业专业课成绩前2名,雕塑专业专业课成绩第1名,公共艺术专业专业课成绩第1名的考生,即可被录取;
(4)其他考生,文化课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果综合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专业课成绩高者。
2.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分别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专业课成绩相等,则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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