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考试中学教育教育学精华第三章:教育与个人的发展
来源: 阅读:5191 次 日期:2009-12-31 14: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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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个体身心发展的含义

教育学上所指的个体的发展,主要指儿童、青少年身体和心理上的连续不断的变化过程。简要地说,人的身心发展包括两个方面∶身体的发展(结构形态、生理机能)和心理的发展(认识能力和心理特性、知识技能和思想品德)。

二、个体身心发展的动因

(一)内发论

内发论者一般强调人的身心发展的力量主要源于人自身的内在需要,身心发展的顺序也是由身心成熟机制决定的。

(二)外铄论

外铄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人的发展主要依靠外在的力量,诸如环境的刺激和要求、他人的影响和学校的教育等。

(三)多因素相互作用论

多因素相互作用论是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它认为,人的发展是个体的内在因素(如先天遗传的素质、机体成熟的机制)与外部环境(外在刺激的强度、社会发展的水平、个体的文化背景等)在个体活动中相互作用的结果。

三、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

(一)个体身心发展的顺序性和阶段性

(二)个体身心发展的不均衡性

(三)个体身心发展的稳定性和可变性

(四)个体身心发展具有个体差异性

(五)个体身心发展的互补性

第二节    影响个体身心发展的因素

第三节    教育对人类地位的提升

一、教育发挥主导作用的两个前提

(一)人的可教育性

人的可教育性,即人具有接受教育的天赋素质和潜在能力。

(二)人对教育的需要性

人不仅具有可教育性,而且有对教育的需要性。

二、教育发挥主导作用的四个条件

(一)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

(二)教育的自身状况

(三)家庭环境的因素

(四)社会发展状况

三、教育系统与教育功能的实现

教育通过三种形态实现着对社会和个体发展的功能∶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当代教育系统是以学校教育为轴心,以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为补充而组成的复杂系统,教育对社会、个体发展的作用是通过教育系统来实现的。

(一)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社会的要求和个体身心发展的规律,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受教育者身心施加影响,把他们培养成为一定社会服务的人的活动。

1.学校教育的地位

学校教育在教育中的地位尤为特殊,和家庭教育、社区教育相比,学校教育是教育的主体形式,而其他两者是学校教育的必要补充。

2.学校教育的特点

学校教育有六个明显的特点,即学校教育职能的专门性;学校教育作用的主导性;学校教育组织的严密性;学校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学校教育活动的有效性;学校教育形式的稳定性。

3.学校教育的局限性

学校教育并没有占据学生活动的所有时间和空间。

(二)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由父母及其年长者对其子女与年幼者实施的教育影响。

1.家庭教育的地位

家庭教育是教育时间最长,内容广泛,影响深刻,不拘时空,形式丰富,具有其他教育形态无法取代的地位。

2.家庭教育的主要特点

(1)先导性。(2)感染性。(3)针对性。(4)终身性。(5)个别性。

3.家庭教育的局限性

家庭往往不能理性地摆正孩子在家庭中的位置,独生子女成为家庭中的“小皇帝”、“小太阳”容易滋长其产生不良社会行为。

(三)社区教育

社区教育指以一定地域为界,学校与社区具有共同的教育价值观和参与意识,并且双向服务,互利互惠,旨在促进经济、文化和教育协调发展的一种组织体制。社区教育的实质是教育的社会化和社会的教育化的统一。

1.社区教育的地位

社区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大环境。社区教育是学校教育功能在时间和空间上向社会的延伸和发展,学校教育是构成社区教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社区教育发展的基础。社区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

2.社区教育的特点

(1)开放性和群众性。(2)多样性和补偿性。(3)实用性和融合性。

(四)三种教育形态功能的整合

形成最大的教育合力是对三种教育形态进行功能整合的目的所在。

教育合力是指学校、家庭、社区三种教育力量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沟通,统一教育的方向,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以家庭教育为基础,以社区教育为依托的共同育人的力量,使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三教)一体化,以提高教育活动的实效。

第四节    普通中等教育促进青少年发展的特殊任务

一、义务教育概述

(一)义务教育的意义

1.义务教育的概念

义务教育是指国家采用法律形式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都必须予以保证的带有强制性的国民教育。

2.义务教育的意义

第一,义务教育既标志着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又会不断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

第二,义务教育既体现着一个国家现代文明的水平,又会促进现代文明的提高。

第三,义务教育既可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又可以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二、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是实施义务教育的法律保证。1992年4月,国务院又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如果说《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和义务教育的起步,那么,《细则》的施行则意味着我国的义务教育制度更加具体,更加规范,也更趋于完善与成熟。

三、《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与实施

(一)义务教育的指导思想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根本指导思想。

(二)义务教育的实施对象及年限

《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6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为适龄义务教育学生,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周岁,我国义务教育的年限为9年。

(三)义务教育的学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前一段指小学,后一段指初级中学。我国义务教育的学制年限通常有∶小学六年、初中三年的“六三学制”;小学五年、初中四年的“五四学制”;小学和初中“九年一贯制”。

(四)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

《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下,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五)义务教育的办学条件

实施义务教育需要一系列的办学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办学经费和师资。

四、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

小学教育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学制中第一个阶段的教育,也称初等教育,教育对象一般为6~12岁的儿童。小学教育在义务教育中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普及性

(二)基础性

(三)强制性

五、小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与教育

(一)童年期儿童生理发展的主要特征

童年期是生理发展相对稳定与平衡的时期,身高、体重、肌肉的强度和耐力、肺活量的增长都相当均匀。

(二)童年期儿童心理发展的主要特征

1.观察

小学生的观察常注意一些感兴趣的、新鲜的东西,而容易忽略主要的东西。教师应引导儿童从知觉事物表面特征发展到知觉事物的本质特征。

2.注意

小学生的有意注意不断发展,但无意注意仍起着作用。

3.记忆

小学生记忆的主要方式是形象记忆。

4.思维

小学生的思维正处于具体形象思维向抽象逻辑思维过渡阶段。

5.情感

儿童入学后,学校不断向儿童提出新的要求,从而情感的倾向性、深度、稳定性及效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

6.自我意识

自我意识包括对自己的感知以及对自己情绪、意志的自我意识。

(三)童年期儿童的学习特征

1.低年级儿童难以深刻理解学习的意义。

2.学习动机是希望得到老师的称赞和父母的夸奖。

3.学习兴趣与习惯有特殊性。

4.对学习结果的重视随年龄的增长而增强。

六、中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与教育

普通中学是学校教育系统中的一个阶段,分为初级中学与高级中学两段。初级中学的教育对象是13~17岁的少年,高级中学的教育对象是16~20岁的青年,他们分掰处于人生的少年期和青年期。

(一)少年期的年龄特征与初中教育的个体发展任务

1.少年期的年龄特征

13~17岁,只有三四年的时间属个体发展中的少年期。有些心理学家把少年期称为“危险期”或“心理断乳期”。身体状态的剧变,内心世界的发豌,自我意识的觉醒,独立精神的加强,是少年期表现出的总体性的阶段特征。

2.初中教育的个体发展任务

总的说来,初中教育在促进少年身心发展方面的任务,可形象地比喻为“帮助少年起飞”。

(二)青年期的年龄特征与高中教育的个体发展任务

1.青年期的年龄特征“未来”是青年期最重要的概念。

2.高中教育的个体发展任务

高中阶段是中学期间学习负担最重的时期,也是青年体质增强的时期,学校在保证学生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方面依然有重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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