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艺术创作和科研工作,全面提高艺术学科教师整体素质,提高艺术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院校艺术学科申报讲师、副教授和教授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三条 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报或延迟申报:
1.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申报。
2.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合格”者,延迟2年以上申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有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四条 外语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 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务者须取得高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务者须取得中级以上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2.具有外语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3.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 ,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4.年龄在50周岁以上。
5.市(厅)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6.经省教育厅审核确认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及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突出成就的人员。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和艺术创作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取得省人事、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全国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
1.具有计算机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2.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相关要求,结合从事的教学、艺术创作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江苏省高等学校教师进修工作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其他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学士学位,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教资格并受聘助教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八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较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有一定教学经验和科研能力,能及时了解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十条 业绩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2—5条中的一条,实践型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和第2—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教学竞赛奖1项以上。
3.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获得市级以上表演、创作、设计、编导等专业竞赛奖1项以上;或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在市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1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5.参与校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已结题。
第十一条 科研业绩要求
任现职以来理论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研究论文2篇以上;实践型教师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以上。参加撰写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教材3万字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教授资格:
1.40周岁以上的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8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有本学科扎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科研能力较强,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系统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理论型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方法得当,因材施教,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其他管理工作1年以上。
第十五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2.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在学校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以上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担任校级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5名);或作为主编、副主编出版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精品教材,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获得校级二等奖或省级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或个人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重要设计项目被采用、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3件以上。
5.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主持校级资助教改、科研课题或参加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名),并已结题;或获得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5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2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相应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1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8万字以上,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画册、作品集,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十七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0年以上,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6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40周岁以下须具备硕士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1篇以上。
2.在本学科领域获得专业大赛省级一等奖1项或国家级奖1项以上。
3.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专业大赛一等奖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教改、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
5.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等综合性表彰1次以上。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教授资格:
1.40周岁以上教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
2.40周岁以下的教师,须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教授资格并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第十九条 专业水平要求
具备本学科广博、坚实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的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在省内外同行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专业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工作,实践型教师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其中至少1门为全日制本科生课程,并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
2.认真开展教学工作,近5年来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3.为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在学科建设中发挥过重要作用。有硕士点的学科须有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没有硕士点的学科须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青年教师。
第二十一条 业绩成果要求
(一)理论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2.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改、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并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二)实践型教师
任现职以来,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1条、第2条和第3—5条中的一条:
1.公开举办过高水平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
2.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教学名师奖;或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或主持校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2年以上,或担任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项目主要成员2年以上(前3名);或主编高水平、有特色、版本新的本专业省级以上精品教材,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或直接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3.注重学生专业技能培养,艺术专门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获得国家级奖1项以上;其他院校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在专业艺术展演活动中获得省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累计2项以上,或入围全国专业展演1项以上。
4.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高,本人在表演、创作、设计、创编等专业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或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或创作、设计的作品参加省级以上专业性展览、被省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或重大设计项目被采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5件以上,其中至少2件参加全国专业展览或被国家级专业机构收藏或设计作品被知名机构、大型活动采用。
5.科研能力强,主持市(厅)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1项,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研、科研课题2项以上(前3名),课题通过鉴定;或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二等奖或市(厅)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科研业绩要求
理论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影响的核心期刊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8篇以上。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且仅限视同2篇。
实践型教师任现职以来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核心期刊和公认的有影响的省级以上刊物发表高水平研究论文6篇以上,其中至少4篇发表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取得下列成果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刊物发表论文,仅限视同2篇:(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的学术专著20万字以上,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2)出版具有省内领先水平同行公认的画册、作品集可视同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篇;由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作品在80幅以上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3)获得本专业领域同行公认的国家级专业竞赛最高奖项的,可视同在本学科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高校教学工作25年以上,受聘副教授职务8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5岁以下资历破格申报者须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3年以上。
(二)任现职以来,除具备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外,年度考核至少1次为“优秀”,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两条:
1.在省内外艺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本学科领域专业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等次奖以上奖励2项以上。
2.直接指导的学生获得国家级专业大赛奖2项以上。
3.获得省(部)级教研、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
4.主持省(部)级重点资助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
5.获得省级优秀学术带头人或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高校讲师资格不实行破格申报。
第二十五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理论型教师”指承担美术学、设计艺术学、音乐学、舞蹈学、电影学、广播电视艺术学等教学工作的教师;“实践型教师”指承担美术、设计、书法、表演、音乐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舞蹈、录音艺术、作曲、导演、舞蹈编导、动画、广播电视编导、摄影等教学工作的教师。
2.“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在每学年末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优秀率一般占当年参加考核的任课教师的30%左右。
3.“教学竞赛”获奖指在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的课程教学、教学基本功、教改论文、教学成果等竞赛中的获奖,或获得教学名师奖等教学方面的荣誉称号。
4.“教学质量与改革工程”指为了贯彻教育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精神,省教育厅、学校开展的教学团队、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精品教材、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等建设评选的项目。
5.教师本人获得的专业竞赛奖和指导学生获得的专业竞赛奖,指在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的专业比赛中获奖,或在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其他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中获奖。
6.提供的论文须是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本专业论文,且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省级以上刊物”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学校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核心期刊”一般指论文发表时北京大学编撰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列的期刊。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专著或教材指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
7.省级教改课题指省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教改课题,省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市级科研课题指列入省辖市哲学社会科学、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课题。
8.奖励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与本人现从事工作相关的奖励。
9.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标示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10.本资格条件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均须为不同的业绩成果,同一成果不可作为满足两个条件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在艺术表演、创作领域取得重大成就,在全国最高级别的艺术展演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的申报人员,予以优先晋升。
第二十七条 举办的音乐会等艺术展演需附音乐会全程及创作展演会实况录像VCD,所有获奖均须提供相应获奖证书、图片等证明材料,承担的建设项目或课题均须有相应申报材料、立项证明和结题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中年龄、任职年限、论文论著发表出版时间、项目结题时间均截止到申报年度上一年年底。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省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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