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交通大学2014年西安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协议书
来源:西安交通大学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阅读:1083 次 日期:2014-01-10 16: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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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见习基地):

乙方(见习人员):

身份证号: 毕业学校:

专 业: 学 历:

为明确见习人员与就业见习基地的权利与义务,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09]188号)及《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市人社发[2010]221号)的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一、见习期限

乙方到甲方见习,见习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见习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到甲方 部门,从事 工作。

三、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依法合理安排乙方的见习工作时间;

2、见习期间,甲方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乙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

3、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对其工作的合理安排,否则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必要的处分或者解除见习关系,见习关系解除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4、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5、见习期满,甲乙双方按照“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另行确定双方的劳动(聘用)关系;新的劳动(聘用)关系一经确立,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见习期视可为试用期,一并计算工龄;

6、乙方保证进入甲方见习时身体健康,未患有疾病,适合甲方安排的工作。

7、乙方在见习期间如因甲方未提供有效的劳动保护而发生人身意外,由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保险公司赔付以外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安全保护

1、甲方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见习场所,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在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见习。若甲方安排乙方所从事的见习岗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甲方必须如实告知,并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甲方没有告知或者没有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的,乙方可以拒绝见习岗位的安排或与甲方协商变更见习岗位,也可以解除见习协议;

3、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有毒有害、易发生事故的岗位进行见习,不得安排女性见习人员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解除协议

1、乙方在见习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向甲方书面提出解除见习协议的申请,甲方在接到申请之日七日内给予答复;在甲方答复前,乙方应在岗工作,不得擅自离岗;甲方同意解除见习协议的,乙方应交接工作,并交回甲方的生产工具、劳保器具等;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与甲方随时解除见习协议:

1)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的;

2)乙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3)甲方未按照见习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乙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见习协议的;

6)甲方在见习协议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乙方权利的;

7)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8)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

2、见习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除本协议:

1)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乙方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的;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4)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其它事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交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备案,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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