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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云南 申论素材:保护知识产权
来源: 阅读:2870 次 日期:2009-12-17 10: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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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产权的含义及特征

知识产权,概括地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二)我国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专利工作总体情况看,我国专利事业还处于一个初步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总体状况与国际知识产权发展新阶段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国家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这种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策略的研究与应用不到位 虽然我们对整个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新态势及其产生的背景有了一定的了解和把握,但是对此进行深入分析尤其是结合国内经济、科技发展的实际要求进行研究、采取相应的战略和策略还很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知识产权的总体战略研究不够,同时未能将总体战略在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中得以具体体现。二是未能充分将知识产权战略的研究应用与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的总体战略紧密结合,知识产权工作在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战略中缺乏相应的地位和应有的影响,包括不能对当前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制定发挥应有的作用。三是未能用知识产权战略的总体要求指导各项具体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如关于专利审查与国家利益的关系及相应的审查策略研究虽然已经开始,但还不够深入。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得到根本上的改观,则会使我国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知识产权竞争中处于被动的地位。

2.在科技创新中,企事业单位掌握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不高

一是高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中国外申请量远远高于国内。在我国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国内始终低于国外,一些本应该取得专利保护的重大发明未能取得专利保护。

二是我国到国外申请的专利更是微乎其微。多年来,我国每年在国外申请的发明专利一直在300件以下,近几年,虽有较大幅度上升,但发明专利也只有2000件左右。而像IBM、日立、索尼等公司,每年在海外申请的发明专利就达几千件,我国台湾一年在美国申请发明专利达1万多件。

三是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远远低于非职务申请,职务申请只占国内全部申请的32.4%。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低,又不重视运用专利制度进行保护,使我国技术创新的空间进一步受到压缩。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较大程度上与我国有关科技政策与知识产权法律不协调、市场机制不完善有关。这将严重影响我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和竞争力的提高。

3.专利权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

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保护知识产权,但我国目前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侵权和假冒专利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地方保护主义未能得到有效遏制,专利司法和行政执法力量和手段、专利司法特别是行政执法专业人员的数量和素质还远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执法力度不够,对专利侵权,特别是一些群体性侵权案件,不能及时予以严厉制裁和惩处。

4.没有建立起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事宜的工作机制和应对机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知识产权被纳人WTO以后,知识产权保护在未来的世界科技、经济、贸易活动中,甚至是政治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日益突出。为适应这一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知识产权事务归口统一管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有8家之多,机构分散,难于协调。近几年来,由于知识产权的国际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知识产权综合与交叉保护的问题日益增多。在处理一些既涉外又涉内的知识产权事务中,由于缺乏统一归口的管理部门,给工作带来很大不便。特别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与国外的知识产权纠纷和争端会越来越多,在既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又未建立高效、合理的统筹协调知识产权的工作机制和应对机制的情况下,使我们在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务中,对一些重大而又敏感的问题和案件不能作出快速反应,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尤其是对一些重大知识产权涉外案件的处理上,更是显得十分被动。

(三)知识产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1)人们知识产权意识比较薄弱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普遍缺乏;对国际规则了解还相当贫乏,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参与市场竞争尤其是国际市场竞争的准备和经验不足。

(2)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严重影响。这既不利于改善引进外资环境、提高引进外资质量,也不利于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匹配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

(3)中介机构发育不成熟,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与服务还不能适应中国经济、贸易、科技、社会发展的需求。

(4)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对现有的法律、制度执行的力度也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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