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通化市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详细文件)
来源: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999 次 日期:2014-01-03 10:4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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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各委办局、驻通中省直单位人事(干部)科: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字〔2013〕33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地点及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现场确认、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1月8日—21日。

全国统一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进行网上报名(军队人员报名按军队要求进行)。网上报名须注意下列事项:

1.选择考点。考生按属地原则选择考点,省(中)直驻通单位的考生、通化市(县、区)考生选择“通化考点”。

2.选择考试。考生按照报考条件、《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选择考试级别、专业、科目。

3.填报信息。填报信息由考生本人负责,考生应如实、准确填报考试信息。考生错报姓名、身份证号、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等考试相关信息,责任自负。

4.上传照片。考生须上传近期6个月内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的照片必须清晰并反映本人特征,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须重新上传。

5.打印申报表。考生在网上自行打印《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二)现场确认时间:2014年1月9日—22日

网上报名完成后,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所选择的考点进行现场确认,省、中直驻通单位按属地原则就近到当地人事职考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

市直现场确认地址:通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新华大街499号市政府2楼。联系电话:0435-3916905、0435—12333。

县(市、区)现场确认联系电话:

柳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435-7252307。

通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435-5225133。

辉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435-8222151。

集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435-6224044。

二道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435-3365130。

东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科,联系电话:0435-3967570

现场确认时考生须提交以下材料:

1.经所在单位或档案存放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

2.学历(或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报考专业代码在301—365之间的考生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1张(贴在报名表背面)。

4.近期6个月内同一底片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上)。

(三)网上缴费时间:2014年1月9日—26日。

经现场审核通过的,考生即可自行在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审核确认或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考生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报名手续。

考试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规范部分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263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50元;参加中级资格考试人员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70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2014年4月29日—5月25日。考生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http://www.21wecan.com)打印准

考证。考生须持本人准考证、正式有效身份证(军官证、护照)参

加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一)人机对话考试。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301—360),中药学、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102、104、202、206、367、376),中医护理学、神经电生理(脑电图)技术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204、215、374、391),核医学技术、超声波医学技术、心电学技术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377、378、387)共73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17、18、24、25日 08:30—10:00
相关专业知识 11:00—12:30
专业知识 14:00—15:30
专业实践能力 16:30—18:00

二)纸笔考试。其他44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备注
基础知识 5月17日 09:00—11:00 各科均为客观题。考生可携带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其他与考试相关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
相关专业知识 14:00—16:00
专业知识 5月18日 09:00—11:00
专业实践能力 14:00—16:00

三、报考条件

类 别 报考级别 报名条件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 中级: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主管技师 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助级:药师护师技师 中专毕业,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后。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员级:药士技士 必须具备相应中专以上学历。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不参加本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三、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四、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五、报名参加2014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3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不符合报考条件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社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考试政策及相关事宜

(一)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凡因人事考试中替考、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违纪违规在停考期内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否则后果自负。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二)考生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未列入《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的专业,仍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采取评审或自行组织考试等办法确认其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三)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考试机构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四)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五、成绩发布与证书领取

国家下发考试成绩和证书后,省人事考试网发布成绩查询和证书领取通知。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为:考生持网上打印的本人《成绩通知单》和身份证原件领取证书。在通化考区报名的,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领取。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考试报名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考试报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审核报考资格,实行双审制;认真做好考试报名期间服务工作,为考生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2.要加强考试宣传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宣传人社部12号令,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共同营造和谐良好的考试环境。

201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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