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2009年下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公告
来源:普洱市教育局 阅读:2203 次 日期:2009-11-09 13: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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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普洱市2009年下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有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其户籍在普洱市辖区内的中国公民均可按照本《公告》的有关规定向普洱市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

(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中,对确有特殊技艺,且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其学历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二)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等级标准》二级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均应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自学考试,并获得相应的单科合格证。

(四)政治思想合格。

(五)身体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三、教师资格认定的时间、报名地点

(一)11月1日至15日在普洱市教育局人事科报名。

(二)11月16日至30日对报名人员进行教育教学能力综合测试,通知测试合格人员递交相应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合格人员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费用

教师资格认定的费用按《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费[2003]22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供的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一份。

(三)《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二份(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填写)。

(四)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同时交验原件)。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二份(同时交验原件)。

(六)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复印件二份(同时交验原件)。

(七)非师范专业毕业的还要提交《教育学》、《心理学》

考试合格证复印件二份(同时交验原件)。

六、此公告由普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联系人:夏红明 、储宁红

联系电话:0879-2123085

普洱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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