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2013年我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到12月31日期满,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人社发[2011]10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2014年全县公益性岗位重新认定和申报工作开始。请各单位在不突破现有岗位数量的基础上,申报2014年所需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各单位在填报《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申报:
一、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对象:必须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符合就业援助条件(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下方的8类人员)、具有本地非农户籍的失业人员;随军家属不受户籍限制。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两项组成,岗位工资和岗位补贴合计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额度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岗位补贴由劳动就业局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拨付。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终止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劳动就业局,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2、公益性岗位工作已满三年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6、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对不符合进入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进行清理。各单位应对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自查,对不符合上述用人条件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自行留用;新进入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必须符合就业援助条件,非就业援助对象不得进入公益性岗位;否则由此造成的工资不能发放等后果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五、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六、对存在空岗、挂岗、虚报冒领、冒名顶替、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一经发现,就业局将停止该单位使用公益性岗位资格,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人单位及相应责任人承担。
八、各单位务必于2013年12月1日前将《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报送县劳动就业局就业股,逾期不申报视为放弃2013年公益性岗位申请使用计划。
联系电话:8421558 联系人:郭志强
附件下载:
附件:《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表》、《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表》
孙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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