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事业单位招聘面试或专业考试实施细则
来源:昆明市人事局 阅读:3917 次 日期:2007-06-06 12: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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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或专业考试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规范昆明市事业单位(含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或专业考试(以下统称面试)工作,提高面试水平,保证面试质量,根据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事局、昆明市公安局《关于转发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昆人通[2006]32号)和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昆明市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规程>的通知》(昆人通[2003]102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及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补充工勤人员的面试。

三、人事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面试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事部门负责本县(市)区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实施;市级各委、办、局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的实施。

四、免笔试进行招聘的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其考核办法参照本细则执行。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面试工作必须在各级人大、政协、纪检、保密、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与指导下进行。

六、面试的内容可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测试考生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七、面试的形式可以根据招聘岗位的专业特点灵活设置。可以采取面试、专业笔试、实际操作等多种形式。

八、面试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面试工作基本程序

一、成立面试领导小组

(一)成立“面试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制定面试方案、组织面试工作的实施。

(二)领导小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保密、组织人事干部、事业单位领导或专家等。

(三)领导小组的具体职责:选取专家组成面试考官库、抽取面试考官、组织专家出题,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开展面试工作。

二、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一)面试实施方案应提前15个工作日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面试方案的内容:

1.标题:“昆明市×××系统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面试方案”。

2.面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面试领导小组”成员的姓名、职务。

4.面试考官库人选(不公开)。

5.监督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6.面试的形式和范围。

7.面试的时间和地点。

8.面试纪律和要求。

9.明确责任人、公布举报电话。

(三)除面试考官库人选不公开外,面试方案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考生公示。

三、面试考官

(一)建立面试考官库:由面试领导小组在同行业专家中按实际面试考官人数1:2以上比例选取考官,组成考官库,考官库信息对外保密。

(二)参加本单位应聘人员面试的考官不超过实际考官人数的40%。

(三)除招聘单位主要行政领导外,面试考官人选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选取面试考官:面试前一天,由组织人事部门从考官库中随机抽取5至7名面试考官。

(五)考官根据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开展面试工作;独立行使面试考官的职权。

四、面试试题

(一)面试试题由面试领导小组选择专业人员,根据招聘单位的岗位特点,在面试方案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出题。

(二)面试试题一般不得少于二套。

(三)面试试题的出题过程必须封闭进行,试题及出题人相关信息由保密人员按绝密件管理。

(四)面试试卷应在面试前10分钟,由面试领导小组检查密封印后,当着全体考生面,拆封使用。

五、实施面试

(一)面试必须在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准确真实的记录、反馈整个面试情况。

(二)面试当天,由面试领导小组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抽签程序及是否要求回避等考试有关事项。

(三)考生抽签面试程序

1.核对考试资格(准考证)后考生按岗位进行抽签;

2.抽签完后各考生按顺序在《面试成绩表》上登记自己的准考证号(不填写姓名);

3.在面试过程中,考生只能报顺序号而不能报考号,不能介绍本人姓名及可能影响考官公正评价的其它情况;

4.按抽签顺序面试完成后(提问、回答、打分,计分,监督员审定),主考官当场宣布得分;

5.考生当场在《面试成绩表》上核对自己的抽签顺序、准考证号、成绩,并签名确认。

(四)如采取笔试形式,答卷按绝密件管理,在3日内由面试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批改,成绩进行公示。

(五)有关工作人员应分别在《面试成绩表》上签字。

(六)面试成绩应进行5日以上的公示,同时公布监督部门的举报电话。

(七)面试成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向人事部门呈报。

 

第三章 面试工作纪律

 一、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在面试实施期间应认真履行职责,带头遵守如下考试纪律:

(一)面试考官不得离场;

(二)面试考官要独立打分,不得交头接耳;

(三)关闭通信工具;

(四)不得从事与面试工作无关的事务。

二、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遵守回避规定。

三、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保密等监督人员在面试工作结束后3日内应单独填写《昆明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专业考试(或面试)工作意见反馈单》,直接交至组织人事部门(或邮寄),不得由招聘单位或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转交。

四、经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保密等监督人员及组织人事部门合议,有权宣布某一岗位面试成绩无效,责令招聘单位主管部门重新组织面试,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在招聘工作中如发现招聘单位、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不按本实施细则进行面试工作,或不按总成绩排名顺序聘用应聘人员,将进行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批准补充新进人员。

 

第四章 附则

 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人员由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市监察局统一指派。

二、面试工作中有关成立面试领导小组、面试实施方案、面试考官库人选、面试考官人选、面试试题,及面试过程中的考生抽签顺序、评分记录、笔试试卷、成绩表等文件资料,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存档保管。

三、本实施细则由昆明市监察局、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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