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应试须知
201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于10月12-13日举行,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本次考试各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均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卷上作答成绩无效。考试时书籍资料、手机等通讯工具、快译通、商务通等一律不得带入考场。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载的准考证各个栏目(特别是专业、报考科目及老考生的档案号),发现错误,立即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技术部(地址:兴宁东路228号宁波人力资源大厦B415室电话:87131622)提出更正。
(二)由于答题卡上的答题情况是通过光电阅读器进行识别的,不规范的填涂或修改处未擦干净都可能影响考试成绩,因此参考人员应仔细阅读下面的答题方法,按照本须知要求进行答题。如有疑问,请在考试前向宁波市人事考试办公室询问。
(三)考试时务必携带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软橡皮(最好是绘图橡皮)、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严禁用各种彩色笔和碳素铅条代替2B铅笔。
钢笔(签字笔)用于在试卷、答题卡上填写汉字或数字;铅笔用于填涂信息点;橡皮用于擦去修改的铅笔印迹。
(四)事先熟悉考点,以下为考点地址、联系电话和公交线路:
考点名称 | 考点地址 | 联系电话 | 可到达公交路线 |
宁波人力资源大厦 | 兴宁东路228号 | 87142860 | 3路、903路、116-1路到巡特警支队、宁波人力资源大厦站 |
(五)考前三十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或军官证)、护照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得入场,无身份证者须持临时身份证、护照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明上须贴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当地派出所或户籍中心的印章)参加考试。
(六)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届时(约考后三个月)凭准考证点击浙江人事考试网(www.zjks.com)查询考试成绩。
二、答题方法
(一)考试时,应考人员在拿到试卷的同时将得到一张答题卡,答题卡包括考生信息和试卷答题信息。
(二)拿到答题卡后,应首先用黑色字迹的钢笔(签字笔)在答题卡姓名栏空白处填写姓名汉字,在准考证号空白格内填写准考证号阿拉伯数字,一格一个数字(共12位),在科目代码空白格内填写科目代码(每份试卷卷首的指导语均有科目代码列出)。然后用2B铅笔涂黑准考证号、科目代码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
(三)考试正式开始后,认真阅读试题,找出正确答案,然后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涂黑所选答案项的信息点。一定要看清答题卡上题号的排列顺序再涂选项,不要错位。
(四)填涂技巧:为保证光电阅读器准确无误地识别所涂的信息点,填涂时用铅笔横向涂写数笔,黑度以盖住信息点的[]为准。
(五)最后进行检查,如发现有错误,一定要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重新填涂。
三、注意事项
(一)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开考六十分钟后才能交卷出场;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许可不得离开考场。
(二)拿到试卷、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有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
(三)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答题卡,也不要弄破试卷,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考试结束后,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
(四)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带入考场,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答案或交换答案;应考人员如有违反考场规则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有关条款处理。
(五)同一考生参加不同科目考试的准考证号和考场号均不一致,请考生务必按各科目考号找准自己的座位入座,同时在本考场的《考生座次表》上本人签名的相应栏目上签字,并在答题卡上准确填、涂本人本场次的准考证号。
(六)考点不能提供停车场地,请考生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前往考点,驾车的考生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
(七)准考证请妥善保存,以便下一年度报考时使用。
注:请考生切记携带普通计时手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及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
2013年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30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及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同时在《考场座次表》上核对签名。
二、应试人员只准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免套无声非立式无中文存储功能的计算器参加考试。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资料、提包等物品带至座位。考试期间,发现手机等通讯工具带至考位的,一律按违纪处理。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60分钟后才能交卷退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四、应试人员必须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答卷。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相关的信息点及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上作任何标记。
七、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错装、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不得相互借用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
九、考试期间,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和答题卡带出考场。
十一、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或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十二、除正副主考、巡视、巡考和本考场监考等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主考批准不得进入考场。
十三、应试人员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十二号令》处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2号令》中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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