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西省幼儿园等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参加考试人员过渡办法公告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网 阅读:1326 次 日期:2013-09-22 11: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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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山西省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前参加考试的部分人员过渡办法公告

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山西省于2013年9月正式启动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工作。

改革后的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教育部制定考试科目、考试标准和各科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命题,建立试题库,制定考务工作规定,确定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考试。考试分为笔试与面试两部分。笔试各科成绩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笔试、面试均合格的人员,方可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本省有部分人员在改革之前(含2013年上半年参加考试的人员,下同),已经参加了山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并已取得单科或两科合格成绩(有效期内),或参加了省辖市教育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已取得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根据实际情况,这部分人员采用过渡办法。

一、过渡对象

1.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

2.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的人员;

3.已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和省辖市教育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过渡方式与期限

1.2014年上半年和2015年上半年,本省将给予过渡对象教育学、心理学补考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机会,补考与测试的内容、形式,同改革之前。

2.经2014年和2015年补考、补测后,获得全部两科合格成绩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的人员,认定办法同改革之前。

3.已经取得《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和省辖市教育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有效期内),且具备其他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在2014年或2015年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4.截止到2015年,凡过渡对象仍未取得单科(教育学或教育心理学)补考合格成绩,或未取得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成绩,或不具备其他认定条件,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从2016年起,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含笔试、面试)。

三、其它

过渡对象可以选择参加过渡办法,也可以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选择参加改革后的考试与认定办法的人员,不再适用过渡办法。

查询有关过渡政策和具体要求,可登录山西省教育厅官网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网。

本公告解释权在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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