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关于开展2013年下半年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通知
来源:同济大学网 阅读:939 次 日期:2013-09-09 17: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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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部、系):

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下半年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硕导岗位任职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审核审批程序等按照《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辖学科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高水平学术队伍建设出发,可提高导师岗位任职资格标准。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导师岗位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继续在土木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的学科范围内(土木工程一级学科下4个二级学科、测绘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水利工程一级学科、地质工程二级学科、地理学一级学科)进行导师岗位认定和评审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实行。

除土木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他16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通知规定要求开展增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硕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在职教师

1.经学校认定,具有教师资格。

2.经学校评聘,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教学系列职称;一般应是2017年3月31日以后退休者。

3.我校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培育学科、上海市重点学科、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科点(一级学科范围),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增列部分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为硕士生指导教师。

经学校评聘并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4年3月1日以后出生),应具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本学科领域被检索论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4.开设过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5.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应具有一定的科研业绩,见附件一。

(二)高等研究院人员

1.具有高等研究院评聘的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

3.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培养经历,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应具有一定的科研业绩,见附件一。

(三)医学临床教师

学科范围: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学科型和临床型导师资格统一认定;申请者应具备条件:

1.经学校认定,具有教师资格。

2.经学校评聘,具有教学系列职称,并具有经合法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并由附属医院聘任或由学校评聘的临床系列职称。

1)教学系列职称

(1)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一般应是2017年3月31日以后退休者。

(2)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4年3月1日以后出生)。

2)临床系列职称

(1)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的主治医师,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4年3月1日以后出生)。

3.开设过本科或研究生课程。

4.能坚持正常工作,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应具有一定的科研业绩,见附件一。

讲师(包括主治医师)申请者,应具有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本学科领域被检索论文,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它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充足。

(四)校设计院及产业系统工程系列人员

校设计院及产业系统工程系列人员可以在专业学位点上申请担任导师,申请者应具备条件:

1.具有学校或上海市人事局评聘的高级工程系列职称,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认,年龄不超过57周岁;

2.申请者一般应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

3.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培养经历,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职责,应具有一定的科研业绩,见附件一。

二、岗位任职资格审核审批程序

(一)在学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具备招生条件的一级学科点或二级学科点上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

校设计院及产业系统工程系列人员在专业学位点上申请增列专业学位类型硕士生指导教师。

(二)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自愿申请,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向申报学科所在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科研成果。

校设计院及产业系统工程系列人员填写上述表格并向专业学位点所在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复印件(职称证明)和科研成果。

(三)学科专业委员会、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科研能力、指导研究生的能力以及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委托校外专家评审,由学科点、专业学位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有关要求如下: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核实。

2.可举行申请人答辩。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表决和委托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签名后,将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五)我校引进人才申请硕导资格认定者须填写《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二份),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交至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同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起以会议的形式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议。

审议程序如下: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核实和审议。

2.可举行申请人答辩。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投票表决和委托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相关的分委员会主席总和人数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经总和人数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者的材料及会议纪要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签名后,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审查备案通过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审批通过的讲师(包括主治医师)职称的硕士生指导教师每年招收硕士生不超过一名。

(八)高等研究院硕导聘期同任职岗位聘期一致。

(九)校设计院及产业系统工程系列人员担任专业学位类型硕士生导师仅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每年招收硕士生名额由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三、时间安排

(一)在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个人申请、学科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初审、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等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二)2013年10月15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批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应的《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通过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四)(一式一份)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者的汇总名单、相应的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二份)及会议纪要于2013年10月15日前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校学位办地址:瑞安楼312室,电话:65982682。

附件:一、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科研业绩指标(2013年)

二、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三、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研究生院 2013年9月4日印发

附件下载 温馨提示:

《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科研业绩指标(2013年)》《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同济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来源于同济大学研究生院网,最近更新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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