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大学关于开展2013年下半年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通知
来源:同济大学网 阅读:1170 次 日期:2013-09-09 17: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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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部、系):

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下半年博士生指导教师增列工作;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任职资格认定的基本原则、审核审批程序等按照《同济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所辖学科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学科发展、有利于高水平学术队伍建设出发,可提高导师岗位任职资格标准。

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导师岗位资格认定和评审工作,继续在土木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的学科范围内(土木工程一级学科下4个二级学科、测绘科学与技术一级学科、地质工程二级学科)进行导师岗位认定和评审改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报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实行。

除土木工程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他14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有博士点学科)按本通知规定要求开展增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一)在职教师

1.经学校认定,具有教师资格;

2.具有博士学位;

3.经学校评聘,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

4.经学校评聘,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其所在学科应是评估质量良好、有两届以上博士生毕业的国家重点学科或上海市重点学科,并是学校批准的可由部分副教授或副研究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

5.能坚持正常工作,并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且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6.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57年3月1日以后出生;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1969年3月1日以后出生;

7.应具备一定的科研业绩,见附件一;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应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级基金项目。

(二)高等研究院人员

1.具有高等研究院特聘研究员或研究员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

3.年龄不超过57周岁,1957年3月1日以后出生;

4.能坚持正常工作,并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职责,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硕士研究生,或在国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5.应具备一定的科研业绩,见附件一。

二、医学专业学位(包括: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下同)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1.经学校认定,具有教师资格;

2.经学校评聘,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3.具有经合法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并由附属医院聘任或由学校评聘的临床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原则上临床工作不少于12年,且目前仍在临床工作;

4.196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5.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1957年3月1日以后出生;

6.在本学科领域内实践经验丰富、学术造诣深厚,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原则上全程指导过1届以上(含1届)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研究生质量良好,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

7.具备一定的科研业绩:

1)近五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5篇以上(含5篇)论文,其中:SCI收录1篇和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级核心期刊或医学与生命科学一级学会会刊2篇,或SCI收录2篇,其余的应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论文;担任卫生部编写教材编委可折算SCI论文1篇;出版的著作(人民卫生出版社、科学出版社),本人撰写字数20万字以上可折算为中华级核心期刊1篇;

2)近三年内,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本学科领域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项目进校经费10万元以上;

3)近三年内,作为主要研究成员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排名次序不限,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位,二等奖排名前3位,三等奖排名前1位);或排名第一获得过国内外发明专利;或获得过同济大学科技处认定的相当等级的其它奖项;或在二级(省部级)及以上临床专业委员会(或学会)担任委员(或理事)及以上职务者;或担任医学杂志的副主编及以上职位。

三、学科范围

(一)在学校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具备招生条件的学科点(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增列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在医学专业学位点(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上增列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

(二)学科型医学与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分别认定。

(三)在国家、上海市重点学科增列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学科范围如下:

1.国家重点学科和重点培育学科:数学、物理、海洋科学、力学、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控制科学与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学、风景园林学、市政工程、供热供燃气通风及空调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环境科学与工程。

2.上海市重点学科:哲学、临床医学、管理科学与工程。

四、审核审批程序

(一)学科型博导申请人,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向申报学科所在的学科专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科研成果。

学科专业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及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委托校外专家评审,由学科点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二)医学专业学位博导申请人,填写《同济大学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二份),向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和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附属医院聘任证书)和科研成果。

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申请者的基本条件及临床能力、学术水平、科研能力、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确认;申请材料是否需要委托校外专家评审,由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有关要求如下:

1.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核实;

2.可举行申请人答辩;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表决和委托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应超过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定签名,将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我校引进人才教师申请博导资格认定者,填写《同济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附件四)(一式二份),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和科研成果交至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同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一起以会议的形式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议,有关要求如下:

1.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审议;

2.可举行申请人答辩;

3.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申请人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表决和委托表决的方式;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超过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分委员会主席总和人数的2/3(含2/3),会议方为有效;经总和人数过半数同意为通过;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者的材料经领导小组负责人审定签名后,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同时提交会议纪要。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会议的形式、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的申请者和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的申请者进行表决,不采用通讯表决和委托表决的方式,经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审批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七)审批通过的副高职称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每年招收学科型博士生不超过一名。

(九)高等研究院博导聘期与任职岗位聘任期一致。

五、时间安排

(一)在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中,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医学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初审、委托校内外同行专家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等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

(二)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引进人才申请者的《同济大学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附件四)(一式二份)及会议纪要于2013年10月15日前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2013年10月15日前,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申请者名单及相应的《同济大学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份)、《同济大学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附件三)(一式二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五)(一式一份)、《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附件六)(一式一份)等,送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校学位办地址:瑞安楼312室;电话:65982682。

附件:一、同济大学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业绩指标(2013年)

二、同济大学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三、同济大学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

四、同济大学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六、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

同济大学研究生院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研究生院 2013年9月4日印发

附件下载 温馨提示:

《同济大学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科研业绩指标(2013年)》《同济大学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同济大学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同济大学学科型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引进人才用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医学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增列医学专业学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汇总表》来源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最近更新201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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