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职称制度改革,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初定范围及对象:我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市、县(市)、贾汪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规定必须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除外。
实行准入资格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初定级别和条件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初次认定包括员级、助理级、中级三个级别,申请认定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符合下列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专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大学本科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获得双学士学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6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硕士研究生(硕士学位)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博士研究生(博士学位)毕业,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个月以上,并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初定工作程序及权限
(一)个人申请。申请初定中级资格的,由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三份;申请初定初级资格的,由申报人员如实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本人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继续教育证书以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证明等规定证件材料,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审查。
(二)组织考核。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于每年八月份组织对符合初定条件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论填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并加盖公章。
(三)水平考试。凡符合条件申报初定初级资格专业技术人员应报名参加由市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水平考试。水平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并在考试前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人才结构情况确定合格比例。水平考试结果同时在《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呈报表》中予以记载。
对于已经参加员级初定考试且考试合格、取得员级资格后,中专学历人员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大专学历人员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不需再次参加初定考试,可直接申报晋升助理级职称资格。
(四)审核备案。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委托人事代理的人才服务机构报县(市)、贾汪区人事局、市各系列评委会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报市人事局职称办审核备案。
(五)审批权限。初定初级资格的,依据市人事局考试结果确认文件和审核结果,其中:县(市)、贾汪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所在地人事局审批;市直单位、部省属驻徐单位和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区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委托市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市各专业技术系列职称主管部门审批。初定中级资格的,由专业技术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
四、其他
(一)申请初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或者半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累计时间,其中:申请初定中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72学时,申请初定初级(员级、助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学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初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职称计算机和外语不作要求。
(三)初次认定工作应严格把握所学专业、所在岗位、所定资格三者一致。所学专业如不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参加由相应专业技术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划定的选学科目(申请初定中级的,任选两门科目;申请初定初级的,任选一门科目)的自学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初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办理初定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后,表明其已经具备了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单位若要聘任其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核其是否具备其他聘任的必备条件要求。
(五)初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特殊情况经报市人事局同意可以依申请进行。初次认定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从行文中确定的时间或发文之日起计算。
(六)因工作需要而调动单位的人员,原则上应经新单位考核后方可办理初次认定。
(七)机关工作人员可对照相应资格条件,申报初级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取得的任职资格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制定的《徐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实施办法》(徐政人职〔2002〕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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