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拟招聘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初中、小学、学前及特殊教育教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具有邹城市常住户口(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3、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
4、身体健康,符合《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要求;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专业等条件(要求见附表);
6、年龄35周岁以下(1978年8月14日以后出生)。
二、招聘岗位及数量
根据济宁市批准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计划,此次共招聘教师130名(具体招聘计划见附表)。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3年8月14日至16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2、报名地点:邹城市第二实验小学西校区。
3、报名要求:符合招聘条件要求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毕业证、报到证(已就业考生持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教师资格证、二代居民身份证(无二代证者持临时身份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户口簿和其它需要提供的证件证明(“三支一扶”考生、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2年期考生、大学生村官考生、省优生、独生子女考生、特困考生须持相关证件、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到指定地点报名。每人缴纳考务费80元(每人每科40元)。
由我省统一组织招募和选派的“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村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考核合格,3年内(指2009年、2010年、2011年招募和选派的人员,含2011年续聘的大学生村官)报考的,实行定向招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定向招聘岗位。
报名时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初审,应聘人员填写《 诚信承诺书》。应聘人员报考比例达不到 1:3,计划招聘1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比例相应核减计划。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过程。应聘人员于2013年8月20日上午到报名地点领取准考证。
为减轻特困家庭应聘人员负担,应聘人员报名时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可免收考务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邹城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低保证;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邹城市民政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高校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外,大学生村官考生出具县级以上组织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
书》和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材料;参加“西部计划”项目人员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四、考试
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采用百分制计分。笔试分为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基础知识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30%,专业知识满分100分,占总成绩的70%(基础知识折合成绩、专业知识折合成绩、笔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基础知识按学段分别命题,考试内容包括教育学基础、教育心理学基础、教师职业道德及教育政策法规。专业知识按学段和学科分别命题,考试内容为报考岗位对应的学科知识(包括学科课程标准、教材教法等)和教学能力。
考试结束后,按招聘计划由高分到低分等额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员。同一岗位成绩相同的,按专业知识成绩、大学生退役士兵、特困考生、省优生、独生子女考生依次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员。
五、考核体检
考核体检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共同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照《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业务能力等情况。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体检参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的通知》(鲁教人字[2001]22号)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体检费用由考生自己承担。
考核、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因体检或考核不合格所形成的空缺,按报考岗位的考试总成绩排列顺序依次递补。
六、聘用
考核体检合格且应聘资格复核无误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拟聘用人员公示后,因考生个人放弃聘用资格形成的空缺,不再递补。拟聘用人员按照专业和报考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挑选岗位,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同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含一年试用期)。聘用人员按规定时间到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聘用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本次公开招聘教师工作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简章由市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5212876 5212480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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