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教育法规概论——学校
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阅读:6598 次 日期:2009-08-19 17: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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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的概念学校是按照一定社会的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年轻一代进行培养和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起源于奴隶社会,发展于封建社会,完善与现代社会。现代学校具有体系化和结构化的特色。

二、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学校的法律地位,是指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和机构,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学校具备法人的条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我国《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所以,学校成为法人或法律主体,首先需要具备法人的条件,然后经过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最后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学校成为法人的条件和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成为法人的条件二样。《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的条件一般包括四个方面∶(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条件,并在设立审批或登记注册时经主管部门确认,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可见,独立设置的学校一般具有法人资格,学校的法律地位就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得教育教学机构。这有别于学校这个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

(二)明确学校法律地位的意义

教育行政部门应负责宏观调控和监督,在学校无过错、没有相关主体向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教育行政部门不应非法干涉学校内部事务的管理以及学校为平等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其他合法活动。学校取得了法人资格就确立了其法人地位或法律主体地位,学校法人地位的确立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学校作为法人或法人主体,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各种氐事活动,有利于在根本上改变国家举办的学校处于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附属物的地位,充分发挥学校自主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学校自主地完成自己的教育教学任务;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摆正自己的位置,认清其主要的任务应放在监督学校依法办学方面,不是放在直接力学方面。其次,确立学校的法人地位就等于承认学校有法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经营学校的资源并取得更多的资源,使学校成为自我发展的主体。

三、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一)办学自主性

学校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这是学校区别于其他法人的最重要特征。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就公立学校而言,它不可能像有的法人那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其民事权利要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并可依法制定具体的管理规章和发展规划,独立地作出管理决策,建立和完善自己的管理系统,自主地组织实施管理和教育教学活动,而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二)财产独立性

1.学校资产和举办者、捐赠者的财产相分离

2.学校不承担债权和债务方面的连带责任

3.学校财产的独立性受法律保护

(三)机构公益性

学校作为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培养人的机构,具有鲜明的公益性。首先,学校区别于企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次,学校的活动要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办学的自主性、财产的独立性、机构的公益性,是学校法人的三大特征。办学自主性并不意味着学校完全摆脱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监督和调控,而是在有关法律规范下,政府赋予学校应有的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权利;财产的独立性则是学校自主办学的物质基础和保障;机构的公益性是学校办学活动的性质、宗旨所必然产生的对学校的要求。这三大特征相互联系,共同反映了学校法律地位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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