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黑龙江省征兵政策宣传
来源:中国同江 阅读:4590 次 日期:2013-07-12 16: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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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兵工作起止时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全国征兵时间从2013年起,由冬季征兵调整为夏秋季征兵,即调整为每年7、8月份开始征兵,9月1日批准入伍,9月30日征兵工作结束,现就有关情况发布公告。

二、征兵工作相关政策规定

征集对象:2013年年满18周岁的男性、女性公民,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征集办法:适龄青年在本户口所在地报名应征,在校大学生在学校报名应征,经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军龄从2013年9月1日起算。

三、优待及安置

(一)优待金标准

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决定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政府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取消非农业户口青年征集比例。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两年计9000元),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政府给予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农村退役士兵补助标准为退役士兵安置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的2倍,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将2011年冬季征集的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6200元,今后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村年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每年均作相应调整;将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260元。上述政策适用于2011年12月1日及以后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和在校生同时享受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制定的有关政策,应征入伍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另享受一次性经济补助16000元;在上述政策基础上,进藏兵优待补助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0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0元。

(二)安置政策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是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是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三)其他优抚政策

根据黑政发【2011】86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规定:入伍前为高中生,退役后报考成人高校的,录取分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籍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岗位重点招录优秀退役士兵。

(四)教育培训

根据黑政发【2011】47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规定:一是对全省城乡自主就业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一律实行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二是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可自愿报名参加教育培训,自主选择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和所学专业;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仍按现行规定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三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应坚持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以提高退役士兵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为重点,侧重抓好就业市场亟需的技能人才培训。四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市级为主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属地培训,属地管理。发挥省级培训基地引导示范、调剂余缺的作用,充分利用全省培训资源和岗位资源,帮助经济困难地区和教学资源匮乏地区承担一部分培训任务。五是培训就业与直接就业相结合。对一些可以直接就业或可以先就业后培训的岗位,应直接安排退役士兵就业,或先就业到岗后再参加培训。

四、应征报名时间

适龄青年应征报名时间从即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结束,到户口所在地武装部报名。

兵役征集有关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人武部

联系人:吴干事

电话:13351662761、2762897。

更多信息请查看征兵/军转干部安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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