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廊坊市文安县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暂行办法
来源:文安政府网 阅读:1342 次 日期:2013-07-12 10: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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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毕业生士兵,是指军队从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下同)全日制毕业生中征集的士兵;所称选拔军官包括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第三条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应当贯彻党管人才、全面培养、择优选拔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

第二章提干对象条件

第四条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军事素质过硬,文化基础扎实,有发展潜力,志愿献身国防事业;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或者入党积极分子;

(三)大学本科毕业的,主要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第二批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入伍,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也可以是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录取、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三本)且服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毕业生;研究生毕业的,必须是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取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

(四)截至当年6月30日,入伍1年半以上(服役期间取得学历和学位的应当入伍2年以上),且在推荐的旅(团)级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五)现实表现好,被评为优秀士兵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三本毕业的还应当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或者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被旅(团)级以上单位评为军事训练标兵;

(六)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周岁(截至当年6月30日,下同);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周岁;其中,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被军区级以上单位树为重大典型、表彰为英模人物的,在驻国家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区部队服役且为少数民族的,年龄可以放宽1岁;

(七)身体和心理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列为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

(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

(二)担任班长或者副班长的;

(三)获得三等功或者军队科技进步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

(四)国家“211工程”院校毕业的;

(五)军队建设急需的国家级或者省部级重点建设学科毕业的;

(六)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的,或者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一批录取的,或者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双学士学位的;

(七)在师级以下作战部队或者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服役的。

第三章提干计划

第六条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实行计划管理。

总政治部干部部根据军队年度生长干部补充需求和大学毕业生士兵数量、质量状况,综合考虑其他来源渠道生长干部补充情况,拟制全军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计划。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计划,由总政治部下达。

第七条军区级单位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年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计划,按照提干计划数量150%的比例确定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推荐计划,逐级分解下达到师(旅)级单位。

第四章提干对象考核选拔

第八条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的考核选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推荐。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提干政策和推荐计划等情况。团、营级单位党委和基层党支部,在大学毕业生士兵个人申请的基础上,全面衡量申请提干的大学毕业生士兵条件和现实表现,对符合提干对象条件的,逐级研究推荐,报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其中,基层党支部应当指导军人委员会,按照规定组织民主推荐,参加推荐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实有人数的五分之四,赞成人数少于参加人员三分之二的不得推荐。

(二)考察筛选。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其他机关,对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进行综合考察,根据推荐计划筛选确定公示人选,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师(旅)级单位党委根据考察和公示情况,研究确定推荐对象,报军(副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

师(旅)级单位具体考察办法,由军区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

(三)资格审查。军(副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组织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档案材料审查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应当在军队中心以上医院或者相当的地方医疗机构,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实施。档案材料审查和体格检查合格的,经军(副军区)级单位党委批准后,报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

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通过国家教育部学历认证中心,对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的学籍学历进行认证。

(四)考核审批。军区级单位司令机关会同政治机关集中组织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进行军事职业能力考核。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按照总政治部下达计划和考核成绩确定提干对象,报总政治部核准后下达提干批复。

军事职业能力考核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命题,内容包括军事科目(含入伍训练、分业训练科目)考核、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心理素质测试。入伍训练科目考核、体格检查、心理素质测试,其中一项以上不合格的,不得列为提干对象。

按照军事职业能力考核成绩确定提干对象的具体办法,由总政治部干部部会同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研究制定。

第九条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实行批准书制度。《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批准书》由总政治部干部部统一制发和组织填写。

第十条各级党委、政治机关、基层党组织办理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事宜,应当按照规定填报《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审批报告表》。

第十一条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考核选拔工作经费,包括军事职业能力考核命题、军事科目考核、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心理素质测试、集中审查、学历认证和提干信息管理系统维护等经费,由总参谋部军训和兵种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需求,总后勤部财务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审核报批后安排。

第五章跟踪培养和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旅(团)级单位应当建立大学毕业生士兵跟踪培养制度,遵循按编配备、量才使用、注重效益的原则,根据大学毕业生士兵所学专业、特点优长等情况,合理安排大学毕业生士兵的工作岗位;指定干部和士兵骨干帮带培养,跟踪考察其履职尽责和完成任务情况;视情安排大学毕业生士兵到临时空缺的班长岗位锻炼,到教导训练机构或者武器装备生产、维修厂家培训,参加重大军事活动和技术攻关。

旅(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军务部门、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应当采集大学毕业生士兵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等信息,建立大学毕业生士兵信息数据库,并逐级上报。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于每年4月,对全军大学毕业生士兵信息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旅(团)级单位应当重视做好在大学毕业生士兵中发展党员工作。符合提干对象基本条件的大学毕业生士兵入党,按照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发展党员的规定执行,不规定比例,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四条总政治部会同总参谋部统一组织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入军队院校进行任职培训。任职培训时间一般为6个月。

第十五条承担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任职培训任务的军队院校,应当根据总部有关规定,拟制任职培训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按照有关规定,对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实行全程考核淘汰。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经任职培训合格的,由承训院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任职培训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纳入全军生长干部分配计划,原则上回送学军区级单位,到师级以下部队基层岗位任职;根据需要也可以调整分配到其他军区级单位。

第六章报考军队院校和保送入学

第十七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经省招生办公室专科统一录取且取得全日制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士兵,可以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入有关军队院校培训,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组织、录取办法等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推荐对象,选拔办法按照优秀士兵保送入学有关规定执行。大学毕业生士兵保送入学对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具有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第七章职级待遇

第十九条接收经过任职培训合格的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任免权限和有关规定,对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下达任职命令、授予军衔,确定相应职级待遇。

第二十条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的,比照相同学历、同年度毕业的军队院校毕业生,确定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衔和基本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后的住房补贴、保险等待遇,按照接收地方大学毕业生干部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大学专科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考试录取的,在校学习期间执行供给制学员相应待遇;毕业时确定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军衔和基本工资标准,与同年度毕业的军队院校本科毕业生保持一致。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党委、纪委和有关业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工作实施监督,及时处理有关申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会同司令机关公布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推荐对象军事职业能力考核、专科层次毕业生士兵参加本科层次招生考试成绩,总政治部干部部公布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对象、专科层次毕业生士兵参加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对象、保送入学对象情况。

第二十五条在选拔军官工作中,大学毕业生士兵有弄虚作假、行贿、考核作弊等行为的,取消提干、入学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单位、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飞行学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24日起施行,以往有关从大学毕业生士兵中选拔军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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