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来源:曲靖市人事人才信息网 阅读:3095 次 日期:2013-06-19 17: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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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曲政发〔2013〕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3〕1号)等文件精神,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全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现就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生力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为切实解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中央、省、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有的政策尚未落实到位,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同时要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创新思路和措施,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尤其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着力拓宽就业渠道、落实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服务、强化宣传培训,千方百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现就业人数持续增加,就业更加充分,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的就业。

二、积极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党政群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 录用有关规定,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考国家公务人员。

(二)有编制空缺和进人计划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有关规定,优先从高校毕业生中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曲靖市生源或户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报考曲靖市及县(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按以下政策予以加分:

1.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确定的革命烈士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笔试成绩加5分;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笔试成绩加3分。

2.参加云南省“选聘到村任职”计划的高校毕业生,任职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3分,满3年及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加5分。其中选聘到全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任职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分,被评为州(市)级先进个人的另加6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的另加9分。多次评为先进的,按最高分值计算。

3.参加云南省“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4分。

4.参加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笔试成绩加4分。

5.参加云南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地方项目”服务期满2年并获金、银、铜奖的人员,笔试成绩分别加4分、3分、2分。

6.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⑴就读高校前生源或户籍在曲靖市8个民族乡、99个民族村委会、552个民族村民小组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332个贫困村范围内的彝、回、壮、布依、苗、水、瑶7种世居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加10分。

⑵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区域范围之外,就读高校前生源为曲靖市农村户籍的苗族、水族、瑶族高校毕业生加10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8分;农村户籍的彝族、壮族、布依族高校毕业生加8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6分;农村户籍的回族高校毕业生加6分,城镇户籍高校毕业生加5分。

⑶生源为曲靖市7种世居少数民族之外的其他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口迁入曲靖市3年以上的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加5分。

7.优秀运动员:曲靖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在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代表曲靖市参加云南省运会青少年组比赛取得第1名及其以上成绩者,事业单位可免试接收;取得云南省运会青少年组单项第2名或集体项目(篮、排、足三大球)第2名至第3名者,笔试成绩加10分;取得云南省运会青少年组单项第3名或集体项目(篮、排、足三大球)第4名至第6名者,笔试成绩加8分;取得云南省运会青少年组单项第4名至第6名或集体项目(篮、排、足三大球)第7名至第8名者,笔试成绩加5分;代表曲靖市参赛并取得国家一级运动员证者笔试成绩加20分;代表曲靖市参赛并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证者笔试成绩加10分。

加分人员同时符合上述几项加分政策的,只按其中最高一项予以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三)统筹实施各类基层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

按照统一征集岗位、统一发布公告、统一组织考试、统一管理服务的原则,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做好各类项目之间的政策衔接,进一步落实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措施。

1.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人员聘用期为3年,连续聘用不超过2个聘期。聘任期间工作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500元,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内工作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500元。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3.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特岗教师聘期为3年,聘任期间,执行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

4.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志愿者服务时间一般为2年,服务期间工作生活补助每人每月1000元。同时,志愿者所在地列入国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执行所在地科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5.实施“免费师范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学任教”计划。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免费师范毕业生的编制、进人计划和工作岗位,严格按照免费师范毕业生的有关政策执行。

6.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

(四)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特别是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

1.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参加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时,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

2.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招用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并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应缴纳部分的补贴;当年新招用曲靖市生源或户籍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参照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额度,可享受不超过200万元的劳动密集型小额贷款扶持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期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贴息补助。

3.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家选拔、人员培训、户籍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户口、档案可存放在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今后若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

(五)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科研项目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承担国家、省或曲靖市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加项目研究期间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中心。

(六)加大创业政策扶持力度,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深入推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建立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2.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可申请不超过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或“贷免扶补”贷款。

3.高校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给予免费办理有关证照,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5.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额限制。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含前置许可和前置审批),当场受理即时办结,特殊情况下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6.允许高校毕业生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但其经营活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7.按规定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予不超过800元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8.凡参加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每人不超过1300元的标准分阶段给予培训补贴。

9.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首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成功,带动曲靖市3人至5人(含5人)就业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曲靖市6人(含6人)以上就业的,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10.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可按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有困难的,养老保险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缴费。

11.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业满3个月的,可按照其应领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创业补贴,原失业保险待遇期不再保留。

12.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曲靖市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就业税收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给予有关政策扶持。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照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申报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各级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按照规定提供人事、档案代理服务,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曲靖市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国家有关就业税收政策中属地方税种的优惠政策。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社区就业计划。

积极开发社区管理就业岗位和养老服务、社会工作等领域的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

(九)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提升毕业生就业能力。

不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组织曲靖市生源或户籍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见习期间,给予见习生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生活补助费,其中:省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300元;市、县级财政补助每人每月300元(市级见习基地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各县(市、区)见习基地的补助经费由市财政承担200元、县(市、区)财政承担100元);见习基地补助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由见习基地为见习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助。见习基地在见习期间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给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特殊工种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及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见习期满未被单位录用的高校毕业生,可继续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见习期间,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十)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退役后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役后1年内可视同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登记手续,户口、档案随迁;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免费参加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各种就业服务,享受就业指导、重点推荐等就业服务。

三、大力加强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

(一)实行开放的人才政策。曲靖市生源本科及其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全市范围内就业。同时鼓励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到市外就业。市外生源高校毕业生到曲靖市就业,一般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全市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选拔高校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革命烈士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残疾军人子女、身患残疾、家庭特别困难或父母双方均已失业的高校毕业生。

(三)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报到登记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强合作,做好高校毕业生毕业前后的实名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高校未就业毕业生就业服务登记网站”。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的窗口做好高校毕业生报到登记工作,要摸清底数,提供帮扶和信息服务,帮助每一位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实名制信息系统,努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回访和政策咨询。力争在当年9月底前掌握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信息,次年6月底前对每一名实名登记的毕业生开展一次电话访问或短信回访;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免费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保管等“一站式”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通过扩大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规模,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适当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对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各级有关部门要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扶持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提供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服务、介绍创业服务导师、提供“一对一”的创业指导,提高创业能力。对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给予跟踪指导,努力帮助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强化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1.各级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要将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现信息的互通共享,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并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或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等措施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长时间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女性、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等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制定专门的就业扶持政策。

2.对户口迁回生源地因患病不能就业且无生活来源的困难高校毕业生,由民政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

3.各级各部门在考试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办理了城镇登记失业的“零就业家庭”的、身患残疾的、完全失去土地而未就业的生活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4.离校后回原籍未就业生活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各地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要摸清底数,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并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的活动。

(六)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功能。

各级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要根据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特点,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就业岗位信息采集和发布制度,加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引导高校毕业生理性求职。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在举办常规招聘会的同时,要结合网络招聘、专场招聘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开展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对象的“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活动。有关部门和公共就业及人才服务机构举办招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高校毕业生收取费用。要加强人才市场管理,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招聘活动的安全保卫措施。

四、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同时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位,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

(二)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政策措施,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活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和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所需经费预算,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级人才服务中心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全市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依法监督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严厉打击用人单位拒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各种违法行为。

(五)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各用人单位特别是各类企业要充分认识人才的重要性,正确处理精简人员与吸纳优秀人才、储备人才、优化人才结构的关系,力争多接收高校毕业生。

(七)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为高校毕业生提供个性化的咨询辅导。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同时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认真做好有关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实习实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缓解高校毕业生心理压力,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可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合理调整就业期望值,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宣传,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和社会环境。

(八)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宣传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自主创业、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进程中,形成全社会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环境。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曲政发〔2012〕69号)不再执行。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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