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员工单身宿舍管理办法
来源: 阅读:893 次 日期:2013-06-13 17: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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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本办法依据行政院颁事务管理规则「宿舍管理篇」订定。

第二条本校单身宿舍由学校指派宿舍管理人员,以宿舍全体借用人為服务对象,依据「宿舍规则」,管制閒杂人员进入,保管公共财物,防范失窃,维护宿舍公共安全及清洁卫生。

第三条借用人除负责其个人室内整洁,实践「宿舍规则」外,并应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盥洗室及厕所之清洁卫生,并不得在宿舍内或週围饲养宠物。

第四条本宿舍仅提供借用人居住,不得将宿舍出(分)租、转借、调换、转让、增建、改建、经营商业或作其他用途。

第五条借用人每月除依行政院规定每月扣缴房租津贴外,应自行负责缴付水电费与管理费,借用人应缴之费用,按月自薪资中扣缴。

因第七条各款事由迁出者,应预缴水电费新台币伍佰元,待月底结算后多退少补。

管理费纳入校务基金,做為单身宿舍维持费用,其金额由教职员工宿舍调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宿舍检查及修缮:

一、总务处每年至少检查「房屋及水电」、「管理及服务」、「借用收回管制」一次,并先期通知各宿舍借用人协助配合。

二、检查结果列入「检查报告单」,有修缮之必要时,应即依规定签请修缮。

三、除定期检查修缮外,借用人发现有修缮必要时,应填具「宿舍修缮申请单」,交宿舍管理人员办理。

第七条借用人如有左列事故,应按规定期限迁出,将宿舍交还学校:

一、调职、离职及退休时,应在三个月内迁出。

二、受撤职、免职处分时,应在一个月内迁出。

三、因资格消失或未续约之现职借用人,应在一个月内迁出。

四、因「留职留(停)薪」赴国内、外进修达一年(含)以上者,应在向进修学校(单位)报到前迁出。

第八条借用人迁出宿舍前,应将所借公物(含傢俱)交宿舍管理人员点收,如有短缺或故意损坏者,应依规定赔偿。

第九条借用人迁出后,其留置於原借用宿舍之私人物品,三日内不搬离者,应即依约办理,视為拋弃,任由学校处理。

第十条每位借用人均须每年签订「单身宿舍借用契约(如附件)」,若有违约情事,应即依约办理,其為现职人员者,得视情节签请议处。

第十一条本校单身宿舍之贵宾房仅供短期借用,每日得酌收清洁费新台币参佰元整,并以左列人员為服务对象:

一、应本校有关单位邀请之客座教师、杰出学人或到校参与各项活动者。

二、本校兼任教师。

三、其他公务机关到校公务视察或访察者。

四、其他(经签呈核准者)。

短期係指借用一个月以内者,超过应重新申请。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教职员工宿舍调配委员会审议后,提请行政会议通过,陈请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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