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石家庄高等医学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来源:石家庄高等医学专科学校 阅读:1091 次 日期:2013-05-18 17: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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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坐落在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下辖三个校区地址分别为:

西校区:石家庄市石获北路81号;

南校区: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

北校区:石家庄市小安舍昌北路2号。

学校国标代码为14018。本校为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民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面向全国招生。

第三条 录取时,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了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处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招生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石获南路209号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东侧门)。

邮政编码:050081 联系人:朱太平

电话:0311-89166020、87223666、87223999

传真:0311-83632341

QQ咨询:1297945094、627524246、1768318256

招生章程网址:http://zsc.sjzmc.cn/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根据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不满时,再考虑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

第七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原则:为尊重考生的专业志愿,我校对进档考生按所报第一专业录取。

第八条 投档比例在120%之内的,按照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满为止。与院校提档线并列的考生,则比较单科分数,其顺序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九条 我校调档比例控制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含120%)。

第十条 男女比例不限。学生入学后教学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在外语学习上需自行克服困难。身体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 关于考生加分或降分投档的相关事宜,按教育部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应政策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二条 2013年面向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3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计划3950人,具体人数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2013年学校开设专业有:临床医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护理、口腔医学、眼视光技术、医疗美容技术、药学、药品经营与管理、中医骨伤、中药、针灸推拿、医学营养。以上专业,大专层次,学制三年(医学理论两年,临床实习一年)。学费(每人每年):眼视光技术6500元,医疗美容技术7000元,口腔医学6500元,其他专业学费5000元。住宿费(每人每年):600—1200元。

第十四条 学历证书为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学历证书,证书中学校名称填写“石家庄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以此名称具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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