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丽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公开招聘紧缺急需卫生医疗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告
来源:丽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1835 次 日期:2013-03-22 16:4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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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实丽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丽江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暂行办法》(丽市人〔2003〕41号)文件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同意,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紧缺急需卫生医疗专业技术人员10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遵循自愿报名、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学用一致、“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招聘对象、条件及名额

1、全日制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3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未就业(含2013年应届毕业生)、丽江市户籍,药学专业1名、放射专业1名、临床医学专业1名;护理中专及以上学历,有护士资格证,男性护理3名。

2、45周岁以下,云南省户籍,医学类专科以上学历,有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证,或医学类中专以上学历且具有精神科中级以上职称资格的临床医生4名。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2013年3月27日至4月3日(上午8:30—11:30,下午3:00—5:30)。

2、报名地点:丽江市第二人民医院办公室(丽江市卫生局院内),联系电话:0888-5162223

3、注意事项

(1)考生报名时需提供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执业医师资格)、职称证书、本人身份证、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未就业证明(或同意报考证明)、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由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市卫生局进行资格审查。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尚不能提供毕业证、学位证的,需本人出具书面承诺,待毕业后补验原件,如考生毕业时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则取消其聘用资格。按岗位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2)不能到现场报名的考生可先由家属用复印件或传真件代为报名(毕业证书正在办理的可持学校毕业生推荐表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体检一周前必须到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市卫生局审核原件。未在指定日期内审核原件取消体检资格。

四、招聘方法及步骤

本次招聘工作在市纪委派出第八纪工委的全程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指导下,由市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岗位能力测试、考核、体检、公示的方式择优聘用。

岗位能力测试时间另行通知。

1、岗位能力测试

岗位能力测试总分为100分,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测试组,对应考人员进行岗位能力测试,岗位能力测试成绩不低于60分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2、体检

体检人员确定:按岗位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到底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员。体检在市人民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体检不合格人员,本人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三天内提出复检申请,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仍不合格的,按岗位能力测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3、考核

采取查阅考生档案、听取学校和实习单位意见等方式对拟聘用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考察考核。

4、公示

对岗位能力测试、体检、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的问题影响聘用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5、审批

岗位能力测试、体检、考核、公示等各项工作结束,对已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五、监督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全程由市纪委派出第八纪工委负责监督,并接受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如发现在公开招聘工作中有违纪行为,可向市纪委派出第八纪工委反映,经调查情况属实,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其他事项

1、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一年。根据丽市人〔2006〕44号和丽市人〔2007〕57号文件要求,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新聘用人员进行岗位能力考试考核。试用期满,考试考核合格,按程序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签订后在6年内不得办理调出手续;考试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或取消聘用资格;未进行岗位能力考试考核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2、根据《云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人事代理试行办法》(云人〔2006〕26号)要求。

3、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新聘用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如果三年内未取得执业资格,可根据聘用合同相关约定事项解除聘用合同。

4、未尽事宜,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关于丽江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考核暂行办法》(丽市人〔2003〕41号)文件规定办理。

本公告由丽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丽江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888-5162223。

丽江市卫生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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