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淄博军分区《关于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的意见》(淄政发[2009]79号)和《临淄区2010年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部分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入伍公告》以及《2012年市属事业单位接收安置招聘征集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退伍人员办法》规定,现将2010年临淄区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退伍后有关安置事项公告如下:
一、接收安置人员范围
接收安置人员的范围为: 2010年我区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的退伍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伍后不再列入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一)在部队服役期间转改士官、考入军校或直接提拔为军官的,转业后按国家有关政策另行安置;
(二)服役期间被部队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被刑事处罚的;
(三)退伍后一个月内不到兵役机关、人社部门报到的。
二、安置成绩计算办法
2010年我区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伍后的安置成绩,采取按照“双考”总成绩计算办法进行。
“双考”总成绩按入伍前考试总成绩与入伍服役期间考核量化赋分两项相加计算。
(一)入伍前考试总成绩。依据2010年临淄区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部分高校毕业生入伍前的考试总成绩。
(二)入伍服役期间考核量化赋分。2010年临淄区结合事业单位招聘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伍人员的考核,实行在区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下,依据其本人档案记载和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对入伍两年来的奖惩情况实行逐人考核、量化赋分的办法。
1、加分项目
(1)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的计30分;荣立二等功的计20分;荣立三等功的计8分;评为优秀士兵的计3分;获得嘉奖的计1分。获得多次奖励的,按最高奖项给予一次加分,不累计加分。
(2)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五至六级残疾等级的,加3分;评为七至八级残疾等级的,加2分。
2、减分项目
(1)对服役期间受行政警告处分的每次减5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的每次减20分。
(2)受党内警告处分的每次减5分,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每次减10分。
因同一事项受行政、党内双重处分的,只按高处分等次减分一次。
档案材料和相关证件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的,入伍服役期间考核记零分;情节恶劣者取消其安置资格。
临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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