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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对云南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的补充公告
来源:红河州人事局 阅读:4090 次 日期:2009-06-14 10: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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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红河州各级机关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保厅《关于要求上报2009年度录用公务员招考计划及有关招考事项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5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 录用专业(学科)试行指导目录(2009年修订)》精神,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现将红河州有关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一、2009年全州各级党政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630名。

本次招考的具体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通过以下网站查询:

省委组织部网站(www.ccp.org.cn)

省人事厅网站(www.ynrs.gov.cn)

云南考试网(www.ynrsksw.cn;www.ynrsksw.net;www.ynrsksw.com;www.ynrsks.cn)

红河: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

二、网络报名人员须进行网上缴费,具体缴费程序请注意云南考试网的相关细则。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相关证明材料减免考试费用。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无论农村还是城镇人员,还需提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家庭证明原件。减免考试费用人员需由本人或委托人于6月29日8:30至15:30到各县市人事局公务员部门提交证明材料,各县市6月30日前汇总后交到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

三、根据特殊招考少数民族公务员的有关精神,全州招考苗族、瑶族、拉祜族、布依族、壮族、傣族的岗位招考比例须达到2:1,即各岗位报名人数须达到2人以上方可开考,并可另行划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报名结束后,达不到报名人数比例的岗位取消该岗位的招考,报考该岗位的人员可进行调整,改报符合岗位招考条件的其他岗位。

报考特少民族岗位的人员请报考者本人将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电子照片)提交所报考县(市)组织(组织部招录职位)、人事部门(人事局招录职位),超过规定时间提交的,一律不予受理。网上报名人员提交时间:2009年6月17日至27日。

公安专业岗位(即岗位代码为25**2010***格式的岗位,下同),只限于全日制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毕业生报考,且不受3:1开考比例限制。

全日制公安特有专业(含云南大学公安班、昆明医学院法医班)的毕业生报考非公安专业岗位(即岗位代码为25**2011***格式的岗位)受3:1开考比例限制。

四、面试

1、确定面试人员

确定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出来后,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根据笔试成绩划定最低分数控制线(特招少数民族岗位的最低分数控制线另行划定),作为进入面试的最低笔试分数线。

(1)特招少数民族岗位笔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数与招考计划数(或进入面试人员临时缺考导致)不足2:1比例的岗位,可进行等额面试。若某岗位的笔试成绩均未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时,该岗位的面试和录用自然取消。

(2)公安面试人员和调剂对象的确定

报考公安的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依岗位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计划录用数2:1的比例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成绩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不足2:1时,实际达到或超过最低分数控制线的人员确定为参加面试的人员。

公安招考名额空缺时,按实际差额在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但未被确定为面试人员的人员中,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根据空缺职位的性别要求按1:1的比例从男性、女性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推荐进入面试,面试合格者确定为调剂对象。

上述面试人员中,面试成绩合格,但未能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的人员,本人自愿并服从分配,经用人单位同意,可由招考主管机关确定为调剂对象。

(3)公安职位调剂原则:

招考职位出现空缺时的调剂。按空缺职位设定的性别要求以综合成绩为依据,由高分到低分顺序确定进入体检、考核(政审)程序。空缺职位只补录一次。

2、考生信息复审

考生个人信息的复审时间为面试前1至2周。州级职位(含所有公安职位)由州人事局和州公安局进行资格复审,各县市开考职位由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在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资格复审是对考生所持证明材料与网络报名信息是否一致进行对比。届时若有资料不符的人员,取消该人员面试资格,并按照岗位笔试成绩在最低控制线以上人员中依次递补,递补人员在面试当天复审资格,递补人员由各地进行公示,只进行一次递补,递补人员若资料仍旧不符则取消该岗位或等额进行面试。

复审时考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所在学校开具的报名推荐表或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各一份,有笔试加分的还需提供加分依据的原件。要求必须本人持原件进行复审。

3、面试的实施

(1)面试时,考生须提供人事部门发出的面试通知、本人毕业证、身份证原件,“三证”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本人现用名与身份证或其他证件的名字不符者,面试时需向工作人员交“三证”及公安机关证明复印件。

(2)面试工作由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红河州人事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面试人员确定后,根据《云南省国家 录用若干政策的规定》、《云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云南省国家机关面试考官资格管理暂行细则》的规定,由取得省人事厅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考官,主考官必须由具有三级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因具备三级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有限,需要由具备初级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主考官的,须报经州人事局批准。面试考场须设立监督席,邀请纪委、监察和人大的同志对面试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五、体检和考核

1、体检和考核人选的确定。由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按照笔试和面试合成的综合成绩进行岗位排名,按每个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和与计划招考数进行等额体检和考察。

2、体检。普通岗位公务员的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安人民警察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及云南省公安厅下发的相应规定进行体检。报考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的按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根据我省实际,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的基础上,我省报考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身体条件放宽为:身高,男性不低于1.66米,女性不低于1.58米;裸眼视力,本科生为4.6(0.4)以上、大专和中专生为4.8(0.6)以上。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职位的此类标准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体检时,体检医生与参加体检的报考人员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全省公安机关考录人民警察岗位的体能素质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根据《体能测试评分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打分,男女各四项测评项目,每项满分100分,在总分400分中取得240分以上者视为合格达标。

相关体检标准和公安人民警察的体能测试标准可在省人事厅网站(www.ynrs.gov.cn)查询。

3、考核。考核工作由招考机关负责。招录机关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了解被考核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或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形等,并对考核对象的报考资格再次进行复审。

若出现体检或考核不合格的,按该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顺延该岗位面试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人员参加体检和考核。

六、公示和录用

1、拟录用人员的确定。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根据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2、公示。面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在红河人才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报考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其录用资格。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专业(职位)规定的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取消其录用资格。

3、录用。录用手续于2010年1月31日前办理完毕。

公务员录用并不凌驾于任何合法的用工合同之上。考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签署的原用工合同若由于考生考上公务员需解除的,必须由考生本人自行与原单位按相关约定解除合同,若该合同仍然存续,则取消其录用资格。

附: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联系电话,所报职位如有问题,请与相应县市公务员招录单位联系。(联系电话仅在当地正常工作时间内开通):

州委组织部干部二科:0873-3730342

州人事局公务员管理科:0873-3738037

州公安局政治部:0873-3712297

蒙自县人事局:3724210     个旧市人事局:2143119

开远市人事局:7222889     建水县人事局:7612544

弥勒县人事局:6123619     泸西县人事局:6621796

石屏县人事局:4855179     屏边县人事局:3225256

元阳县人事局:5646258     红河县人事局:4624356

金平县人事局:5221327     绿春县人事局:4225689

河口县人事局:3451092

中共红河州委组织部            红河州人事局

二○○九年六月五日

更多信息请查看红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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