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人员可以报考公务员?
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和《2013年潍坊市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及公安(森林公安)、监狱劳教(戒毒)单位招考简章(通知)中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者,均可报考相应职位的公务员(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下同)。
2、哪些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下列人员不能报考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录纪律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
(4)现役军人;
(5)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6)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此外,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作为条件参加报考。
3、已经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能报考吗?
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其他公务员不能报考。
4、“在我省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含省垂管部门县以下单位)工作满5年(含试用期)或工作满2年并获得过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应如何理解?
(1)关于“5年”和“2年”的界定系指公务员自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至2013年3月15日止,足年足月累计时间为5年或2年。其中,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必须是在公务员岗位获得的;
(2)“报考上级机关公务员职位”的界定系指乡镇机关公务员可以报考省、设区的市、县(市、区)级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职位;县(市、区)机关(含街道办事处)公务员只能报考省、设区的市级机关符合条件的公务员职位。
5、报考公务员对回避有什么要求?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根据《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应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6、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吗?
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可以报考面向社会招考职位,但必须符合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7、哪些人员可以报考面向我省基层符合条件的选调生的职位?
从选调生中考选补充工作人员的选调生职位报考条件为: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扎实,肯于吃苦,甘于奉献,工作创新意识强,干事创业,实绩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清正廉洁,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32周岁以下(1980年3月15日以后出生),2010年(含)以前选调到基层,现在县(市、区)以下机关单位工作,经县(市、区)委组织部推荐、市委组织部审定,且符合报考职位专业条件(其中,参与公开选拔领导干部,职务得到提拔,在试用期内的,不得报考)或具有职位所在部门工作经历,身体健康。
8、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职位的报考条件有哪些?
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职位的报考条件为:(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二)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三)年龄在23周岁至40周岁之间(1972年3月15日至1990年3月15日之间出生);(四)身体健康、五官端正;(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A证或B证)。对具备法官、检察官任职条件(具体任职条件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并已经通过律师考试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和其他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可以视为已经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六)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具有公务员身份的科级以下干部,经所在单位推荐、党委组织部门同意,满最低服务期限的,可以报考。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的,不得报考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职位。
9、留学回国人员报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考简章》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
学历认证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http://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必须在2013年3月15日前取得,在面试前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机关审核。
10、“应届毕业生”如何界定?
《招考简章》和本指南中提到的“应届毕业生”,系指纳入全国统一招生、国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科研院所)应届毕业的学生。
11、对报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获得时间有什么要求?
2013年应届毕业生的学历及学位证书必须在2013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报考人员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必须在2013年3月15日前取得。
12、“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界定?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并需提供相应的工作经历证明。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如果符合职位规定的基层工作年限,也可以报考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要求的职位。
13、“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的“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两年”如何计算?
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的界定如下:
(1)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2)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中央和地方基层就业项目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从工作协议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自报到之日算起。
(4)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5)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的起始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算起。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两年”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3年3月15日,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的时间足年足月累计为两年。
14、如何界定报考人员所学专业?
以报考人员所获毕业证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15、报考人员在网上提供的照片有什么要求?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提供的照片,必须是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并且与进入面试后资格审核所提供的照片同一底版。
16、笔试结束后,如何确定自己是否进入面试?
笔试阅卷工作结束后,成绩会在报名网站公布,并同时公布笔试合格分数线。面试人员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报考人员中,根据录用计划和报考职位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人数按以下比例确定:相同职位录用计划在10人以下的为1:3;10人(含)以上的为1:2(其中录用计划为10-13人的,进入面试人员统一确定为28人)。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职位,取消录用计划;达不到计划录用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员。
17、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需向用人部门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进入面试的报考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向用人部门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报考公务员诚信承诺书》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3张(须与网上报名的照片同一底版)。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应届毕业生报考的,提交二代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其他人员报考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须在2013年3月15日之前取得)、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其中在职人员还应提交有用人管理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用人部门同意,也可在体检和考察前提供)。
报考定向考录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进入面试的,除出具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二代身份证和毕业当年就业主管机构签发的报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外,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的人员出具县以上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参加“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的人员出具山东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签发的《招募通知书》和县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考核材料;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的人员要出具共青团山东省委考核认定的证明材料、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18、享受减免有关考务费用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怎样办理减免手续?
享受减免考务费用的考生不实行网上缴费,请按网上报名系统中提示的各级考试机构指定的日期、地点和程序办理现场确认和减免手续。确认和办理减免手续时,区别下列情况应携带有关证明材料:一是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二是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毕业生就业服务卡》。
19、报考人员能否使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报名?
报考人员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0、报考人员可以报考几个职位?
报考人员在全省范围内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1、报考人员是否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用人部门在对报考人员报考信息进行资格审查之前,报考人员可以更改报考职位。
没有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2013年3月19日16:00以前,可以改报其他部门或该部门的其他职位,但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再次报考曾被拒绝的职位。
通过招录机关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系统自动禁止该报考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22、如何确定自己所报考的职位使用哪类试卷?
这次考试申论试题按报考职位工作性质进行分类,其中:在机关中履行司法、行政执法、法制工作职责,以及为社会公共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A类试卷;履行财务管理、审计、经济管理等工作职责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B类试卷;除上述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申论考试使用C类试卷。
招考职位使用哪类试卷,招考简章职位表中会有明确标注。
23、对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有疑问的,如何咨询?
对《招考简章》中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和其他内容有疑问的,请与用人部门直接联系。各用人部门咨询电话可以在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招考职位表中查询。
24、体检依照何标准进行?
体检按照原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由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有关体检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检查。《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25、进入体检考察范围后提出放弃的如何处理?
凡考生无故放弃体检考察资格、公示后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将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全省公务员考录诚信档案数据库。
26、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拟录用人员须携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办理报到手续。已参加工作或签约其他单位的人员,应在报到前与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能按时毕业并取得报考职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录用资格。
27、填写《报名登记表》应注意什么事项?
填写《报名登记表》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主要信息填报不实的,按弄虚作假处理;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用人部门资格审查的,责任由报考人员自负。
28、报考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出具虚假材料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9、违纪违规报考人员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关于公务员考录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有关要求,自觉服从公务员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和用人部门的统一安排。对违纪违规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取消本次报考资格、考试成绩无效、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不予录用、取消录用等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是否有指定的教材和培训班?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指定任何单位(包括院校、科研机构、党校、行政学院)和个人编写有关 的教材,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有关 的培训班。特别提示:社会上凡称与本次 有关的培训班、辅导网站、上网卡和考试教材、辅导用书等,误导报考人员,均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提醒广大考生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
31、关于《2013年潍坊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的适用范围
《2013年潍坊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仅适用于此次2013年度潍坊市公务员招考。本指南及《招考简章》中所称公务员均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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