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湖北省艺术特长生测试须知
来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 阅读:913 次 日期:2013-02-28 10: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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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证、测试时间及地点

1.领取准考证时间:3月9日 9:00—16:00

2.测试时间:3月10日 上午 9:00—12:00

3.报到时,考生按项目类别抽取自己的测试顺序号。

4.参加测试的全体考生一律于测试当天上午8:20前到达测试地点报到。

5.报名、测试地点:湖北艺术职业学院(武汉市洪山区虎泉街126号)

6. 乘车路线:可乘地铁2号线到虎泉站下车前行50米即到;乘公共汽车538路、618路、552路、715路、601路、572路、596路、581路到华中师范大学东门虎泉站下车,向东前行800米即到。

7.测试地点安排:

X弦乐、键盘乐:二楼3号排练厅候考,二楼2号排练厅考试。

M民乐、打击乐:三楼3号排练厅候考,三楼2号排练厅考试。

S声乐类:四楼3号排练厅候考,四楼2号排练厅考试。

W舞蹈类:四楼3号排练厅候考,四楼2号排练厅考试。

G管乐:五楼3号排练厅候考,五楼2号排练厅考试。

Z综艺类(含戏剧、曲艺、主持):六楼3号排练厅候考,六楼2号排练厅考试。

二、领证、测试流程

1.3月9日,考生凭普通高考报名登记表缴纳测试费,凭缴费发票抽取测试号,同时凭测试号、普通高考报名登记表和本人二代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2.3月10日上午8:20,全体参加测试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开始点名进场(候考室),经门口工作人员核对考生本人准考证、本人二代身份证后,考生进入候考室内候考;8:40工作人员宣读考生注意事项,8:50考点工作人员开始点名(从小号到大号5人一组)领入考场门口,当场抽取考试号,并登记考试号,签名确认。按考试号从小号到大号的顺序进场测试;所有测试工作于3月10日上午完成。

3.考生在考场工作人员点名时应予应答,并在其引导下进入考场;进考场前工作人员要认真核对考生准考证、身份证,主考评委核对考生考试号;

4.考生站到指定的表演位置后,仅报本人自备的测试表演内容名称;

5.考生在主考评委同意下开始表演自备节目,表演结束后抽取加试试题表演。考生测试完毕,经主考评委同意后,方可退场;

6.测试成绩在测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考生可凭测试号(或高考报名号)及身份证号于网上查询,网址为湖北省教育考试院网(http://www.hbea.edu.cn)和湖北教育考试网(http://www.hbee.edu.cn)。

三、考生注意事项

1.按报名时所抽取的项目顺序号,从小号到大号依次每5人编排为一组。参加测试的全体考生8:20前在操场等候,8:20开始点名,8:30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二代身份证进候考室候考。3次点名未到者,视为自动放弃。抽取项目顺序号的含义为:X(弦乐、键盘乐)+2位顺序号、M(民乐、打击乐)+2位顺序号,S(声乐)+2位顺序号、W(舞蹈)+2位顺序号、G (管乐)+2位顺序号、Z(综艺)+2位顺序号、顺序号代表考生测试大致顺序范围,具体如下表:

项 目 测试的顺序号
弦乐、键盘乐 X01——X34
民乐、打击乐 M01——M42
声乐 S01——S17
舞蹈 W01——W16
管乐 G01——G22
综艺 Z01——Z17

2.考生在考场外按工作人员的安排,自己抽取考试号,按考试号从小到大的顺序进入考场参加测试,测试时佩戴考试号牌,仅向评委报本人自选的测试表演内容名称。

3.考生除钢琴外,其它乐器自带;声乐不得使用伴奏光盘,仅使用钢琴伴奏,伴奏人员由考生个人自行聘请;器乐类测试统一不使用伴奏;舞蹈可使用伴奏光盘。

4.舞蹈考生第一个自备作品表演后,需更换服装的,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更换服装后继续表演。

5.测试过程中,主考评委视情况可以决定表演时间长短。加试内容在自备作品表演结束后进行。

6.测试内容:

①声乐:演唱自备声乐作品2首。由主考评委决定演唱长短,并加试视唱。

②器乐(含管乐、弦乐、民乐):演奏自备器乐作品2首。由主考评委决定演奏长短,并加试视奏。

③舞蹈:表演自备舞蹈作品2个。由主考评委决定表演长短,并加试模仿表演(模仿表演为5人一组集体模仿)。

④综艺:表演自备戏剧(含小品)或曲艺或节目主持相关作品2个(节目主持须表演1个朗诵和1个小品)。由主考评委决定表演长短,并加试即兴表演。

7.现场测试办公室设在二楼小排练厅;家长可在一楼教室等候,不得靠近或进入考场。

8.考生(舞蹈)更衣室设在四楼1号和2号排练厅中间区域。

9.请考生、家长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工作人员指挥,考场内外严禁大声喧哗,同时,考生不得在候考室内练琴、练声。

10.考生测试结束后,按指定路线离开考场,不能在警戒线内逗留。

11.考生不得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候考室和考场,一经发现,作为违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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