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阅读:3847 次 日期:2009-05-03 15: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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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1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 ( 中办发〔 2005 〕 18 号 ) 精神 , 进一步做好引导和鼓 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 , 结合我省实际 , 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当前,我省一方面面临着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需要大批人才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到这些地方建功立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有利于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高度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立足省情,认真研究政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合力,积极探索建立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拓宽渠道,加大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 作力度

(一)加大选调生工作力度。

要总结我省选调生工作经验,根据基层需求情况,进一步扩大选调生规模,每年选拔一定数量的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基层教科文卫、农林水牧等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工作。要把选调生安排在重要岗位,作为业务骨干来培养。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清退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空出岗位用于安置选调的高校毕业生,不断优化人员结构。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岗位需求,遵循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选拔部分人员到乡镇、街道的领导岗位工作。

(二)继续实施到农村服务计划。

1.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

从2006年起,连续5年,根据国家下达指标,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以下农村学校任教,聘期为3 年。特色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享受当地同条件公办教师同等工资、补贴和社会保障待遇,中央财政按人均1.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清算,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纳入"计划"的县在实施预期内不得再以其他方式补充新的教师。

2.继续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团省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有计划地组织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从2006年起,连续5年,每年招募1000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农村中小学、医疗卫生机构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等工作,时间一般为2 年。志愿者服务期间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600元,每人每年发给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每人每月所需生活补助费200元和每年交通补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200元由省财政解决,其余部分由实施项目的州、市解决。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的大学生志愿者服务 期满后,在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事业单位服务且愿意留下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特别优秀的可以免笔试直接进行面试。在其他县 (市、区)服务且愿意留在服务单位工作的志愿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服务期满后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志愿者,有关部门应推荐其在本系统内就业。

3.实施大学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06年开始, 连续5年,省人事厅根据国家有关计划每年招募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工作期间生活、交通补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按"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云南省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服务期满后,原服务单位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单位应优先考虑接收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创业的,可享受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项目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4.实施进村、进社区工程。从2006年起,各县(市、区)每年在社区居委会、农村村委会选设一批临时岗位, 有计划地选拔一定数量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时间一般为2-3年。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全省每个村、每个社区至少有1名高校毕业生的目标。对到农村村委会和城市社区服务的大学毕业生,给予每月至少 600元生活补助。到城市社区服务的,所需经费由所在地财政和社区共同解决。到农村服务的,可通过法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的相应职务,所需经费由州 (市)、县两级财政共同解决,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工作期满后,组织人事部门要将这批人员作为将来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进入市场自主择业的, 人事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推荐就业。 参加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色岗位计划、"大 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和"三支一扶"大学生以及进村、进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工作)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在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公务员和聘用工作人员时,可采取适当加分的办法对其予以照顾;国有企业聘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一旦录用 (聘用)为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服务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工龄。

(三)实行面向基层就业的定向招生制度。

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边境县的各基层企事业用人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对人才需求的状况,确定 定向生的专业、岗位和数量,报各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经州(市)组织、人事部门汇总初审上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据此制定定向招生计划,分别下达各高校和基层用人单位,用于定向培养到基层就业的大学生。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负责定向生的招录工作,要严格招生管理,保证定向生招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定向生的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定向生到基层单位工作。

基层用人单位、学生和学校要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的定向生招生协议范本签订定向生培养协议。培养费用由基层 用人单位、学生双方协议分担。协议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定向培养协议。协议服务期限内,定向生不得流动,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对学业完成后拒不履行协议的定向生,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不予派遣、其他用人单位不予接收,与其签订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向其追回相应培养费用及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违约的定向生3年内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也不得聘用。对达不到协议规定服务时间自动离开定向协议工作岗位的定向生,必须赔偿相应培养费用及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从离开之日起 3年内不得报考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

(四)建立就业见习制度。

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为帮助回到原籍、尚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升职业技能和促进供需见面,各级组织、人事、教育部门也要根据实际需要,联系部分企事业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教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促进他们尽快就业。见习期一般不超过1年,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给予适当的生活补助。

(五)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工程。

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人事、教育等部门配合,针对基层各行业、职业(工种)对职业能力的需求,会同高校对有到基层(企业)就业意愿的毕业生,进行与所学专业相关、相近工种的职业技能强化培训,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为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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