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宏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关于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告
因工作需要,云南宏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2名工作人员,派遣至云南省临沧监狱任聘用制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岗位性质
招聘岗位在云南省临沧监狱协助警察开展警务辅助工作的“三类岗位人员”,均为监狱辅助管理岗位;属于非在编人员,不具备人民警察和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具备单独执法资格,不享受人民警察的相关待遇,实行合同聘用制,为监狱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劳务派遣方式进行,云南宏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办理此次招聘相关事宜,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招聘的主要程序为:制定招聘计划、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体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
四、招聘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6月12日以后出生,2005年6月12日以前出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专业不限;退伍军人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及以上。
4.户籍地不限。
5.身体健康,五官、体型端正,无残疾、重听、口吃、色盲、色弱、传染病、纹身,无明显生理缺陷,单侧矫正视力不低于4.8以上,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能力。
6.自愿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具有忠诚奉献、担当作为、吃苦耐劳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安排,纪律观念较强,能够保守国家秘密。
7.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优先聘用条件
烈士和因公牺牲警察的配偶子女、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退伍军人、警察院校毕业生、具备教师资格、心理咨询师资格、医护人员资格和监狱在职警察职工家属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
(三)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人员;
2.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人员;
3.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人员;
4.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或被列为失信惩戒的人员;
5.具有严重身体或精神疾病,不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6.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人员;
7.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人员;
8.曾因违反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9.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五、报名与资格审核
报名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到所报岗位对应的现场报名地点,进行现场报名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时间:2023年6月19日-6月3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报名地点:云县客运站云南宏华人力办公楼一楼培训就业超市。
报名咨询电话:办公室0883-3219466
13708838788字老师18206709702饶老师
18288331996刘老师15331626589查老师
(三)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伍军人须提交军人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银行征信记录证明以及相关技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半寸免冠照2张(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5.在职人员报考的须提交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采用人工审查方式;按照招聘条件,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报名资格条件的人员予以报名,资格审查结果将以现场通知和电话通知的形式通知考生,通过审查合格人员领取《体能测试通知书》。
报名和资格审查结束后,临沧市就业工作站微信公众平台和云南宏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网站发布资格复审合格名单。并通知时间参加体能测试,以及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和地点。未领取的,视为弃考。
注意事项:
1.本人或委托他人报名的,当场提供报名所需材料。如出现委托他人报名的,须提交委托人亲笔签名并按有手印的《委托书》(不规定格式);
2.报考人员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3.报名人员所携带的材料,原件当场审验后退回本人,复印件一式两份。
六、考试
考试分为体能测试、笔试和面试。
(一)体能测试
1.体能测试采取网站公布信息、电话联系等方式通知报考人员具体的时间、地点、测试方式等。
2.体能测试为达标制,达到规定项目标准即为合格,进入笔试环节。否则为不合格。
3.体能测试项目及标准:
体能测试期间,因个人身体原因引起的意外,由考生自行负责。
(二)笔试
根据相关规定,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2(招聘岗位数与通过资格审查考生数的比例)岗位开考比例达不到要求时,由用人单位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或取消招聘岗位。
笔试要测试应试者政策理论水平、法律基础知识等综合素质,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考点地址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需持有效身份证和准考证,按准考证标明的考点自行前往参加笔试。
(三)面试
1.招聘岗位数与通过笔试人数比等于或大于1:2时,按招聘岗位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并列者一并进入面试;
2.招聘岗位数与通过笔试人数比小于1:2时,由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从高分至低分确定进入面试人选,末位成绩并列者一并进入面试;
3.面试阶段若出现人员空缺,从本岗位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递补一次。
4.面试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岗位匹配、综合分析、语言表达、临场应变、仪表形象等方面,满分100分。
5.面试时如遇招聘岗位数与实际面试人数比为1:1时,该岗位面试成绩最低分数线确定为75分,应试者的面试成绩必须大于等于75分。
6.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四)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相加计算,即:综合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各类成绩折算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体检
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体检到监狱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 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体检规定组织实施。体检时,体检医生与体检者有回避关系的,应予回避。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报考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理。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进入体检范围的人员不按时参加体检或者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取消招聘资格,由此产生的空缺岗位按报考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一次。(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八、政审
体检结束后,进入政审环节。若出现政审考察不合格的,从报考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递补一次。考察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九、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云南宏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网站和“临沧市就业工作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后,对没有反映问题或反映有问题但不影响聘用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反映有影响录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公示期内有反映且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为保护个人权益,反映问题时须实名反映。
十、待遇
本次社会招聘人员试用期工资按考核合格正式上岗的80%发放,即3840元/月(含“五险一金”部分),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正式上岗后工资4800元/月(全额包干,含“五险一金”部分)。经年度考核合格,从事辅警工作每满一年,月工资待遇增加100元,逐年递增。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劳动保护、卫生保健、节假日慰问等福利待遇。因公伤亡的抚恤事宜,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监狱按内部规定统一配发工作服装。就餐标准按照正式干警职工标准执行,不提供住房。
十一、考核
工作期间,按照云南省临沧监狱制定的警务辅助人员考核办法对辅警个人工作及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且工作需要方可续签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续聘资格。劳动合同期满后,警务辅助人员需要继续在监狱就业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临沧监狱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与云南宏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警务辅助人员不需要继续在监狱就业或本人不作书面申请的,需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内,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参加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的招录考试或应征入伍、学历提升、专业培养考试等。
十二、其他事宜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培训班。不收取报名费。
2.招聘工作期间,报考人员应及时关注招聘工作信息,保持联络电话畅通,因通讯不畅导致相关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
3.本公告如有变动,以发布的补充公告为准。
4.为保证本次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相关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在临沧市就业工作站微信公众平台和云南宏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网站为此次招聘考试相关信息发布的正式渠道,请考生留意相关通知。
监督举报电话:0883-375011113988309811
十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云南省临沧监狱政治处负责解释。
云南宏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23年6月19日
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gI0lsGpilTBh0dVE8V05f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