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公告
来源:红河州人民政府网站 阅读:24738 次 日期:2021-09-30 16:34:57
温馨提示: 小编为您整理了“2021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公告”,方便广大网友查阅!

关于2021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的公告

为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要求,现就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时间等事宜通知如下:

2021年10月16日、17日分两个批次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参加其中一个批次考试。客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应当于考前14天(10月2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系统进行“每日健康打卡”。客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0月8日至10月16日。

2021年10月25日司法部公布客观题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2020年客观题考试保留有效成绩人员、2021年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10月25日至10月29日登录司法部网站确认参加主观题考试并按规定交纳考试费。

2021年11月21日举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打印准考证时间为11月16日至11月20日。应试人员参加主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的公布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事宜,由司法部另行公告。

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其他事项及要求,按照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4号)和云南省司法厅2021年第8号公告执行。

请广大考生及时关注司法部及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通知公告,认真复习备考,按疫情防控要求做好个人防护,详见2021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附件:2021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客观题考试)

红河州司法局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2021年红河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客观题考试)

一、请广大应试人员应当于考前14天(10月2日)起,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登录司法部网站报名系统中“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完成信息填报,考前3天提前申领“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在微信中搜索“云南健康码”小程序、在支付宝中搜索“云南健康申报”),健康码状态有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红河州司法局。建议考生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完成疫苗接种。

二、应试人员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赴考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每场次考试前,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1.5小时到达考点。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前,应当主动出示本人“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信息,并按要求主动接受体温测量,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部消毒。

(一)“云南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均为绿码的,提供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信息,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的,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体温异常等于或高于37.3℃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应试人员,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二)“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有一码为黄码或者红码的,不得参加考试。请应试人员提前自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特别河口、绿春、金平三县考生),如“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出现黄码,又未有境外旅居史的应试人员,请向本人所在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未出境证明。

(三)近一个月内有境外旅居史的应试人员,须提供14天有效的集中医学隔离观察证明和7天有效居家隔离观察证明、考试前3天内2次(每次间隔不低于24小时)有效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可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未提供证明的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点。体温异常等于或高于37.3℃由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初步排查,可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应试人员,经询问个人身体状况,能坚持考试者,由工作人员引导至隔离考场进行考试。

(四)身体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需配合驻点医疗防疫人员做好健康风险研判,经驻点医疗防疫人员现场排查,不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一律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四、考试期间,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应试人员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规定有序离场。

五、对考试中出现身体健康状况异常的应试人员,经复测复查确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的应试人员,由考点防疫医疗工作组进行个案预判,具备继续考试条件的应试人员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考试。对不能排除疑似新冠肺炎的,不得继续考试,一律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定点医院就诊排查。

六、应试人员如因有相关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流行病学史被集中隔离或在出院观察期,考试当天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考的,视为主动放弃考试资格。

七、请应试人员注意个人防护,进入考点内核验个人身份信息时须配合摘下口罩,对于持“云南健康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双绿码以及48小时内有效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应试人员,在进入考场前要佩戴口罩,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佩戴;备用隔离考场的应试人员须全程佩戴口罩。

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涉嫌构成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考区司法局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请广大应试人员在参考期间要做到遵纪守法,依法支持和配合考试疫情防控工作,共同营造良好考试秩序和考试氛围。

九、应试人员于10月8日至10月16日登录司法部网站自行打印准考证时,应当认真阅读网页刊载的《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的,视为应试人员本人知悉告知疫情防控事项,承诺参考时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十、有关考试期间的防疫要求将根据国内外疫情形势动态调整。如考试前出现新的疫情变化或本地疫情防控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蒙自市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和州司法局防疫公告执行,请应试人员密切关注本地最新疫情防控要求,同时保持手机电话和短信接收等通讯畅通。

来源:http://www.hh.gov.cn/szhh/gsgg/202109/t20210930_545699.html

更多信息请查看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
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 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和咨询回复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和咨询为准!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人才招聘 | 网站声明 | 网站帮助 | 非正式的简要咨询 | 简要咨询须知 | 加入群交流 | 手机站点 | 投诉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号:滇ICP备2023014141号-1 云南省教育厅备案号:云教ICP备0901021 滇公网安备53010202001879号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云)人服证字(2023)第0102001523号
云南网警备案专用图标
联系电话:0871-65317125(9:00—18:00) 获取招聘考试信息及咨询关注公众号:hfpxwx
咨询QQ:526150442(9:00—18:00)版权所有:
云南网警报警专用图标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