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日照全国审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 阅读:855 次 日期:2012-09-21 09:2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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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2、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3、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4、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5、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6、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7、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8、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9、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3项至第8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1、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2、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3、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5、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6、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7、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8、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9、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以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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