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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红河州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公告
来源:红河人才网 阅读:1608 次 日期:2021-05-01 11: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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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法院系统202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资格复审公告

各位考生:

根据《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2021年红河州法院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已进入资格复审等后续程序,现将资格复审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一)资格复审是招录单位对拟确定为进入面试人选的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复审,进入资格复审环节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笔试成绩不低于所报考职位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

2.须进行体能测评的考生体能测评结果为合格,按1:2的比例进行资格复审。

3.笔试成绩排名在职位招录人数2倍比例范围内。

资格复审时出现因人员放弃或复审不合格而导致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按笔试成绩由高到低顺序进行人员递补,递补2批次后仍未达到面试比例的职位不再递补,按实际合格人员组织进行面试。面试及后续考录环节不再递补。

(二)资格复审人员

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岭先锋网——云南省公务员招录专栏”(http://www.ynylxf.cn/topicweb/ynskslygwy/index.html)(以下简称“考录专题网页”)发布的法检系统进入首轮资格复审的人员。

(三)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1. 时间:2021年5月7日(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2. 地点:红河州人才市场一楼招聘大厅。具体地址:红河州蒙自市工业园区八号路(红河州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对面,红河州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四)资格复审必须携带的材料

进入资格复审的人员根据资格复审公告,需提供笔试准考证2份,近期免冠5分彩色渐变蓝底照片1张,本人身份证、所在学校或者单位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毕业证、学位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证明满足职位需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资格复审时提供复印件1份)。报名推荐表和报名登记表可从云岭先锋网“考录专题网页”下载打印。

报考限2021年应届毕业生招考职位的2019、2020年毕业生,还须提供原毕业学校或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档案存入时间须在2021年2月底以前。

考生要对报考职位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签署承诺书,由招录单位在考察阶段进行核实。如考生已经准备可以作为辅助材料的,由考生自行携带。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单位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二、疫情防控

资格复审当天考生应当主动扫码进入,“云南健康码”为绿码,并经现场测量且体温正常(<37.3℃)无咳嗽等呼吸道异常症状方可进入。“云南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考生、有国(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须提供七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当天体温超过37.3℃的考生,需要反复测量体温,经现场卫生防疫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须按相关疫情防控程序处置。

资格复审时,考生应当在工作人员现场指导下朗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并签字确认,同步录音录像。

资格复审当天,考生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需要全程佩戴口罩,并做好手部卫生,同时注意社交距离。

三、注意事项

请各位考生及时登录红河州政府网站(http://www.hh.gov.cn)、红河人才网(http://www.hhzrc.cn),查询阅读公告通知,因未及时登录官方网站、因查看其他渠道的错误信息、因不遵守规定或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失误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请考生保持报名时填报的联系电话畅通,因电话不畅导致无法接收到参加资格复审通知、递补通知、面试通知等重要考试信息的,由考生本人承担无法进入后续环节的相关后果。

考生需本人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和现场确认的视为个人放弃。

资格复审和现场确认阶段个人放弃的,需于5月6日前向招录单位、公务员主管部门提交个人放弃的书面声明(本人亲笔签字并按手印,附身份证复印件)。招录单位按递补程序进行递补,递补人员于5月11日前到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是对报考人员报名信息进一步核对的过程。资格复审不合格人员不得参加现场确认、面试等后续考录程序。资格审查贯穿于考录工作全过程,无论哪个环节发现报考人员与招录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一律取消考录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按《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云南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

联系电话: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0873-3053672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5月1日

来源:https://www.hhzrc.cn/Article/Index/Index/show/id/9339

更多信息请查看红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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