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与标准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阅读:15542 次 日期:2011-04-14 1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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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

一、根据《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教师工作的基本特点和我省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状况,制定云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标准和方法。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对象为非师范教育类毕业和在学期间教学计划中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

三、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的原则

(一) 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 坚持综合性评价的原则

(三) 坚持发展性评价的原则

(四) 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四、测评的项目及分值

(一)教育教学能力测评主要从课堂教学(实际授课)和课后说课两个方面进行测评。满分为100分,其中课堂教学综合考核占60分,课后说课占40分。测评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1.申请高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及职业学校文化、理论课等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测评内容及分值具体规定如下:

——课堂教学测评

(1) 教学目标,分值为12分

(2) 教学内容,分值为10分

(3) 教学方法,分值为10分

(4) 教学技能,分值为12分

(5) 教学效果,分值为12分

(6) 教学态度,分值为4分

——课后说课测评

(1) 教学思想和观念,分值8分

(2) 教学理论知识的应用,分值8分

(3) 所教学科的知识体系,分值8分

(4) 教学常规,分值8分

(5) 教学反思能力,分值8分

五、测评的方法

(一)教育教学能力的测评采用专家测评法。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测评工作的需要下设若干专业测评组,测评组一般应由3至5人学科专家组成。测评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测评,并把测评结果报相应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各测评组除采取观摩和听课外,还可采取现场提问申请人员、检查申请人员教学资料等各种方法进行测评。

(三)各测评组在认真考查申请人员课堂教学和课后说课后依据省教育厅提供的测评表给出恰当的评分,并汇总测试结果,写出测评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程度和要求

1.在专家审查委员会的指导下,各专业测评组审查申请人员的讲授课题。

2.教师资格评定机构根据工作进程确定测试时间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测试。

3.各专业测评组汇总测评结果,组长签署测评意见。填写《测评意见表》,详见附件2-5。

4.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各专业测评组报送的测评结果进行审查,审查结果报教师资格管理机构审批。

 

附件1:

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课堂教学测评表

申请人员   申请资格种类   测评时间 年   月   日
评价标准 指标达成分值 评分 小计
 
指标 权数 指  标  要  求
1 教学目标确定 12 教学目标完整(教学的认知目标、能力目标
情感目标的确定是否符合学生实际)
4 3 2 1 0      
注重学生的主体意识、创新意识 5 4 3 2 1 0  
表述具体、明确、可测 3 2 1 0      
2 教学内容处理 10 教学内容与目标要求相适应 2 1 0          
突出重点、排出难点、抓住关键 4 3 2 1 0    
讲授准确、举例适当、思路清晰 4 3 2 1 0    
3 教学方法选用 10 教学方法、手段选用得当;正确把握课型特点 4 3 2 1 0      
教学环节连贯、时间分配合理 2 1 0        
重双基训练,重学生参与 4 3 2 1 0    
4 教学技能教养 12 导入新课自然,把握本学科教学规律 3 2 1 0        
语言流畅、准确、生动;问题设计合理;教学组织严密 3 2 1 0      
演示操作熟练、规范
板书、板画与讲解配合适应;字迹工整、规范
3 2 1 0      
正确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 3 2 1 0      
5 教学效果 12 完成了教学目标所规定的任务 5 4 3 2 1 0    
学生学习的兴趣浓,课堂气氛活跃 3 2 1 0      
学生的学习达到教学目标              
6 教学态度 4 教学认真负责   2            
教态亲切、自然   1          
仪表庄重   1          
总得分   测评人签名  

备注:

1.各专业测评组成员在评课过程中做好听课记录,给予申请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分。

2.“指标达成分值”内,测评人可根据申请人的教学行为表现,参照相关测评指标要求的“完全达到”、“大部分达到”、“基本达到”、“部分达到”和“未达到”的程度,选择一个分值,画“〇”。每一项指标要求的达成分值,只能选择一个分值。

3.算出总得分签名后交测评组组长。总得分指“1-6”项“小计”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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